人口贩卖的解决措施

人口贩卖的解决措施,第1张

人口贩卖是指以剥削、利用为目的,而进行的招募、运输、移送、提供或取得某人。  人口贩卖的过程通常会牵涉到非法的手段,例如以暴力威胁、其他形式的强迫、绑架、诈骗等方式。剥削的内容包括强迫卖淫或其他类型的性剥削、强迫劳动、奴役、摘除器官等。儿童的剥削形式也包括非法的国际领养、强迫在年幼时结婚、招募为童兵、或是进行非自愿的乞讨。

解决措施

(一)确立政治意愿

国家或政府间的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尤其是跨国人口贩卖是必要的前提。相关国家和政府间较高政治层面的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缺乏这样的政治意愿,那么一切法律层面的努力都将建立在沙滩之上,迟早付之东流。因此,推动国家和政府间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更广泛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贩毒、贩卖人口、非法移民、电信诈骗和网络犯罪是必须的。⑴上述地区间的合作实践给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创造了一个必要的环境,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平台。如果缺乏这个体现在政治意愿中的制度性平台,一切都无从谈起。

各国政府有责任把贩运者绳之以法,以帮助受害者,但他们也是大客户,每年花费成百上千亿美元来购买产品与服务,从建筑业、军备到办公用品与技术设备。如此,他们能够对需求产生即时的影响。政府应该审查他们的采购供应链,力争大幅度减少对弱势群体的剥削。要在供应链上杜绝奴役,企业与政府都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在这个消费者意识不断觉醒的时代,公司必须更加彻底地追查其物料来源、监督其供应链。政府必须更加努力地落实现行法规。随着新法律的通过,原材料的可追踪性正在从自愿采用的最佳做法转为法律责任。各行业都在面对不断增大的压力,因此更应了解其所获得原材料的生产环境。

(二)确立“起诉定罪优先”的执法模式

相关条约的批准如果没有国内立法、执法的配合和落实,只是一纸空文。国家或政府将条约的规定束之高阁,不进行适当的国内法转化,在法律上没有进行创设人口贩卖罪名并与相关犯罪进行区分的努力,是非常常见的事。可见,即使存在政治意愿也不能确保有效合作的跟进。唯一的办法就是国家和政府加大对贩运者的起诉力度,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近年来,各国政府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对跨国人口贩卖罪行的反应模式可以总结为两种:一种是强调对犯罪者的起诉和定罪,我们将其概括为“起诉定罪优先”模式前孙困;另一种则以被害人为导向,强调对被解救的受害者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我们称之为“人权保障优先”模式。两种模式当然都涵盖了加强执法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各个方面,存在若干重合的内容,但是出发点以及强调的重点并不相同。

(三)确立警务执行的具体长效机制

政府必须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激励机制,鼓励他们有目的地寻查人口贩运受害者并对贩运的迹象积极开展调查。一些成功的策略包括主动调查卖淫场所和劳工案件屡发的工作场所以及对雇佣许多外籍工人的企业进行常规检查等。但是,不能完全依赖执法部门,医务人员、教师、移民管理机构和儿童维权组织等都具有发现和解救贩运受害者的能力。对他们来说,主动识别的含义就是意识到现代的奴役可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并且要克服文化成见和仇外心理。政府必须对所有可能接触到受害者(包括最大范围的潜在受害者群体)的单位进行培训,而慧念且最好把培训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

(四)重视发挥NGO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可以对贩运受害者提供照顾,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并对政府政策提供反馈。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宝贝回家”凯肆就是一个很好的政府与NGO合作的成功例证。虽然NGO在我国的成长土壤并不深厚,具体行动也受多方条件的制约,但是仍可视其为反贩卖战役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面对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实,承认NGO的地位,拓展民间渠道,建立机动性强、效果明显的官民合作机制是势在必行的。

尽管NGO作为打击人口贩运的伙伴有巨大的价值,但政府经常忽视对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不让它们参与法律程序,并且将它们排除在反贩运的努力之外。笔者认为,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指导、信任和支持是必要的,因为政府并不经常处在为受害者提供所需服务的最佳地位。非政府组织可以是理想的伙伴,填补保护方面的空白,包括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有关移民身份的法律援助以及咨询服务。然而非政府组织不应当替政府的保护职责承担费用。资助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增加的服务显示政府对保护的承诺。这种资助反过来也使得受害者能够加入调查和起诉,从而帮助执法者的工作。

(五)将跨国贩卖人口作为危害人类罪的可能

危害人类罪是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概念,“现在,酷刑、非法人体实验、奴役状态和其他与奴隶活动有关的行为,都被包括在危害人类罪这个领域中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中规定了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

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上述规定,反映了从纽伦堡审判以来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贩卖人口一直是世界上最为隐蔽的罪行之一,并且还可能是最经常被误解的罪行之一。贩卖人口的罪行往往错误地被归类为人身伤害、窝藏非法移民及风化犯罪,从而给打击犯罪造成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使得正确的数据统计都不可能实现。当今,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面临的国际形势也极端复杂,这就注定了打击跨国人口贩卖问题无论是从政治层面还是从法律框架领域都还面临诸多挑战,任重道远,但是我们“保护受害者,惩罚施虐者,帮助幸存者”的原则将永远不变。

你好,这雀橡汪个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用起法律武器,要及时如历报警或者寻求帮助。人贩子是邪恶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所以,有必要时候,要将他们绳之以法,不能客气!不过,反拐卖是不可能的,将他们绳之以法已经算顷仔是反拐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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