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需携带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务工证明(用工合同、单位缴纳的“五险”缴费单据或个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经商营业执照等)、暂住证(居住证)、现居住(租住)地证明到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可在入学后提交。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示学校剩余学位,并根据教育容量、学位剩余情况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积极探索入学条件量化赋分办法,优先安排赋分较高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确因学位有限无法安排入学的,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妥善安置”的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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