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事情我遇过一次。
大概是2002年吧,我在一个乡村中学,全校只有2名英语教师,一个还是民办教师。
中期考试刚过,那名正式英语教师突然生病住院了,而且是要动手术的,于是根据医生的证明到教育局请了2个月假。
家属来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时,校长要交2000元,家属当然不同意。
家属不交钱,校长就不签字。
后来,还是学区主任给顶了回去。
那哥们儿才安心的住院休息了。
后来,他死活在愿意在这个学校待了,申请调动到另外一个学校了。
校长当时说法是学校缺教师,你的工作就得你负责到底,学校没有钱雇佣教师,你就得掏这个钱。
当然,教师的反对也特别严重,加上学区主任的干预,这事没有得逞。
后来,我调走的时候,他又是不签字,说教师短缺,让我到教育局给他要人,不然就要我出钱雇人顶岗,才能离开,而且要交一年的雇佣费。
我当时火冒三丈,差点儿把那校长揍了一顿。
僵持了一周,还是局长给我签字放行的。
现在想起来仍然不能释怀。
基层学校这样的胡作非为比比皆是,一没有人性,二不合理,也不合法,之所以还有这样的事,其实背后往往都是领导的默许。
给那些硬气的人,他肯定是不能得逞,但对于一些老实人,往往都是忍气吞声。
遇上这种事,决不能妥协忍让,要坚决反对,坚决抗争,决不能给这些胡作非为的领导惯病。
不合理!甚至是违法行为!因为:一是中学教师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便扣除、挤占挪用教师工资。
二是中学教师作为国家教育部门的公职人员,如患病不能继续上课,应请病假。
学校应按照公职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特别是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因患病老师不能上课学校需要雇佣代课教师及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的问题,应由批准患病教师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拨款支付代课费,而不应该由患病教师出钱。
四是如果多数学校按照教职员工病假长短的有关规定扣除患教师一部分缺勤工资不足以支付代课费,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缺额教师代课费的话,那也应该由所在学校设法解决。
五是中学教师患病需要治疗花钱,学校本应给予人文关怀或医疗扶助,而不应该让教师出钱支付代课费,学校的这种做法不仅是不仁道的,而且是违规违法行为,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管理。
教师病假期间的工资是这样规定的: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上述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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