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克隆人原因:
因为,这里涉及到许 多关于人的尊严、关于社会伦理道德等问题。
首先,克隆人使“人”的基本定义发生了改变,使 人丧失了尊严。人是动物长期进化而来的灵长类,是通 过男女有性繁殖出来的,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中逐渐发育 成熟起来并具有特殊的生物性、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和 社会特征的集合体。
这种特定的人是不能克隆出来的。 如果人在实验室里克隆出来,这样,无性繁殖的人不是 真正的人。每个真正的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个人品性,克 隆出来的人恰恰没有这一点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6306461。它使人失去了人的尊严和 人的多样性。这不是人类的进步,而是人类的退化。
其次,克隆人彻底搞乱了社会人伦关系。人,都是 父母所生,对父母是亲子关系,对宗族有世代关系,对 亲戚有姑舅表亲关系等。这些关系构成了社会的人伦关 系。
人们按照其相应的各种道德原则、规范来处理它, 使社会有序地向前发展。可是在无性繁殖的克隆人那儿 ,真正人的夫妻、父子等基本的社会人伦关系消失了, 而与这些关系相应的道德也就消失了。克隆的人类就是 一个父将不父、母将不母、子将不子的人类。
这样一来 ,克隆人如何组成家庭?如果不组成家庭,克隆人又由 谁来教育、抚养?整个国家社会又如何组成?再进一步 讲,假若以一个男子或女子的体细胞核为“种子”,分 别由其妻子、女儿、母亲孕育出“克隆人”。
这种祖孙 三代克隆出遗传性质完全相同的人,他们之间又是什么 人伦关系?不是同辈人,还是同辈人?这样一来,不是 完全混乱、颠倒了人们的世代概念吗?这在社会伦理道 德和法律上是无法定位的。
最后,克隆技术若被一些狂人滥用,还会产生一系 列严重的社会恶果。譬如,有人可能借克隆“优生”, 把国民、把家庭的孩子分成值得克隆的优秀者与不值得 克隆的劣等者,或者鼓吹复制“天才人物”。
那么,整 个社会就可能会陷入严重的分裂、争斗与不安之中。这 与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记背道而驰。
克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许 多利益的同时,也向人类及社会提出了许多挑战。目前 世界范围内关于要进行克隆人实验和坚决禁止克隆人实 验的论争,就是克隆技术直接给人类带来的一个社会问 题。
最近,当美国某科学家宣布准备进行人体克隆实验 的消息传出后,欧洲1 9 国很快作出了反应,签署了禁 止克隆人协议。美国近日也宣布,研究克隆人“违反联 邦法律”。
扩展资料:
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
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利一个,成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羊,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
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
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
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
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
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禁止克隆人,但是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明确法规规定克隆人的研究属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克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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