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
1、我校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用挂号信(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成教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不按时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时,须缴验《录取通知书》。报到后,交近期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10张,领取《新生注册入学手续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各办学单位在开学后3周内完成填写学生学籍表和学生证等工作。成绩表和学籍表由成教处保管,成绩表一份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档案,另一份成绩表和学籍表于学生毕业时交学院档案室(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学籍表归入原班一同上交);学生证经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4、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条件进行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5、新生在入学一学期内或在体检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经指定的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办学单位报成教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6月10日前,持县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所在办学单位申请入学,经该办学单位和医院审查,认为合格者,报成教处批准,由成教处发给《入学通知书》,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不办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在校生注册
第二条 在校生注册
1、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天下午5点前到校,持学生证向所在办学单位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并根据逾期长短按规定给予处分;未达到处分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如再次逾期注册,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各办学单位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注册截止后,所在办学单位派专人在上课第一天上午向成教处填报《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统计表》,上报已注册和未注册学生名单。
3、各办学单位对不按时注册者,根据其逾期长短,于开学3周内报成教处处理。
4、成教处根据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成绩差距太大的个别学生适当调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五条 公共体育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综合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 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凡考试不及格者,于下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补考(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一律重修;选修课程,凡考试不及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重修课程收取重修费。
第七条 学院实施学生学业提醒制度。每学年结束一周内,各办学单位应设专人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分别给予学业提醒或淘汰(退学)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将通知副本寄学生家长,并请学生家长寄回回执。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非网络)学业提醒、学业淘汰(退学)成绩标准 学业提醒成绩标准学业淘汰(退学)成绩标准备注 单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数累计不及格课程总数单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数累计不及格课程总数 第一学年2344 第二学年2445二年制专业累计五科不及格不能毕业第三学年2546三年制专业累计六科不及格不能毕业第四学年2647四年制专业累计七科不及格不能毕业说明:本学业提醒、淘汰制度由2004年春季开始对所有非网络教育的成人班级正式执行。第八条 凡考核作弊者,其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其作弊情节和态度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凡旷考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旷考课程一律重修。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3者或欠交作业、不参加实验等累计超过1/3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和院医务室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报告,交验必要的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院医务室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在办学单位初审,报成教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按学年计算)。符合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延长学习年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获得批准后1周内必须离校,往返路费自理。休学不退学费,以冲抵复学当年的学费。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定期向所在办学单位报告自己的情况,并根据自己的休学期限,于学期开学前向成教处提出复学申请(3月份到期的应于1月上旬以前提出;8月份到期的应于6 月底以前提出)。因伤、病休学的应附县以上医院出示的健康恢复证明,送院医务室审查,经所在办学单位初审,报成教处批准后,才能发给《复学通知书》。学生接到通知书后方可来校,到校后须经院医务室复查证实已恢复健康,才能持院医务室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各办学单位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对下年级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由于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报所在办学单位和成教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留校学习,不准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推荐,经转入教学单位考核证实,转入该教学单位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 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无正当理由者。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按规定退学成绩标准确定退学;
2、在校学习时间专科超过5年,本科超过6年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6、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属正常离校,不视作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勒令退学处理:
1、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包括毕业设计等。旷课1天,如不能按实际授课学时算的,则每天按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者;
2、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3、偷窃试卷者;
4、考试作弊行为人本人或委托他人说情、严重干扰对考试的正常处理者;
5、胁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试卷答案或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 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整理退学学生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送成教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由哪里来回哪里去,具体办法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学校按上级规定只出具证明。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单位、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凡学满1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试读
第二十五条 由于成绩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如平时表现好,遵纪守法,学习努力,有决心争取机会完成学业,身体又适应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成教处批准,按规定程序办完手续,可以编入下一年级试读1年,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2周内按成教处规定程序办理试读手续;
2、经批准试读的学生应首先重修所缺课程,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后,再考虑选学新的课程;
3、试读生按办理退学试读手续当年的新生交费标准向学校交费,如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又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者,取消试读资格;
4、中断或中止试读者,原则上不退款;
5、试读生符合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z书。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等原因,未修完规定的课程,如在校学习时间专科未超过5年、本科未超过6年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预计在校学习专科5年、本科6年之内,不能修完学业者;
2、在校期间累计受过2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3、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延长学习年限者。
经延长学习年限后仍未取得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者,根据其通过考试课程的具体情况,分别按肄业或结业处理,取得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者,发给毕业z书。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当年(办理延长学制手续当年)新生交费标准向学校交费。
毕 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放在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z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按规定取得所有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者按下述办法办理:
1、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
2、符合延长学习年限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学习年限。
3、不符合延长学习年限条件的,或虽符合而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z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有特殊需要者,只能开具证明。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成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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