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安改革,设大学毕业文化门坎、将老协警拒之门外、合理,合法吗?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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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改革,设大学毕业文化门坎、将老协警拒之门外、合理,合法吗?公平公正? 你好,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你若不服可以提起申诉控告。
市公安改革有其必要性,实践中我国行政机关权力太多,经常不作为滥作为,不符合我国《行政法》关于控权的理念。因此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学历要求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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