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称呼的历史沿革。
1996年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将犯人改称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称呼仅仅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
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
②称呼为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当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人权攻击不断。
同时,九六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罪行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这个东西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和锤炼。
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和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全球范围内:现在普遍认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都是什么构成条件?怎么样处罚、刑罚有哪些种,怎么样适用?其实不光是称呼,在以前就算上了法庭,犯罪嫌疑人都带着手铐或者脚镣。
现在全部都去掉了。
总的来说,由犯人或者人犯改成称呼为犯罪嫌疑人。
是一个重大进步。
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罪犯一般都是指这个人已经被确定是有罪的了,所以我们才可以叫他罪犯。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涉嫌犯罪的话,会先羁押在看守所,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下到监狱。
在看守所的时候,都是叫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到了监狱服刑,才能被称之为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从专业角度来讲,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都将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的阶段,我们将其称为被告人。
只有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才会称其为罪犯。
同时,如果在最初就将嫌疑人称为罪犯,通常意义上有未审先判的感觉。
虽说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很低,但并不代表没有。
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我们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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