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火的应有专人看守,用火结束后要清理火烧迹地。因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或遗留火险隐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必须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违规点烧行为,无论成灾与否,都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森林防火“十不要”通常是指哪“十不要”: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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