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aiyun baohu zhengce
[外文]:maritime protection policy
国家对本国海上运输事业实行扶植、资助的政策措施。海运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海上防卫的后备力量。它的外汇运费收入具有平衡本国国际收支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海运保护政策,以促进本国海运业的发展。
1381年,英国公布法律,规定进出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舶装运。这是国家采取政策措施扶植本国海运业的最早先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海运的发展和国际航运竞争的激化,执行保护本国海运业政策的国家日益增多。而且,保护本国航运业的政策措施也越来越多,被广泛采用的政策可归纳为财政补贴、货载优惠、对外国海运业的管理和限制三类。
财政补贴国家直接或间接对本国海运业给以补贴,或在税金上给予减免。
直接补贴大体有五种措施:
(1)建立国营船队,或由政府控股。如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印度、阿根廷、巴西、马来西亚等国,都曾对一些大海运公司实行国营或政府控股。
(2)营运补贴。如美国对经营重要外贸航线的本国海运业给予营运差额补贴,使各项营运费用与外国海运业的同项费用保持平衡,以增强其竞争能力,并使之能获得一定的利润。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对国营航运公司或由政府控股的航运公司提供营运补贴。日本对经营第三国运输业务的航运公司给予适当补贴。某些发展中国家对由于运价低落而造成亏损的海运业给予补贴。
(3)设立海运发展基金或海运再投资基金。
(4)对购船、造船提供低息贷款。多数国家对在国内造船提供低息贷款,有的国家如日本、联邦德国还实行利息补贴。
(5)船舶更新补贴。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对折旧船按总吨或按船价的百分比,给予“以新换旧”的更新补贴。
间接补贴一般也有五种措施:
(1)购船、造船贷款担保。美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对海运业贷款造船提供政府担保,担保贷款的金额可达造价的90%。
(2)对商船进口免征关税。日本、苏联、英国、希腊、加拿大、比利时、芬兰、乌拉圭等国均对商船进口免征关税。
(3)减免营业税捐。联邦德国、芬兰、埃及、菲律宾、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对商船收入减免税捐。
(4)设立免税储备基金。美国、日本和西北欧一些国家允许海运业将多项收益存入这项基金,可延缓纳税。
(5)加速折旧。日本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加速折旧以降低利润,从而达到间接减税,并促进固定资产更新的目的。
货载优惠通过货载优惠,为本国海运业提供货源,这是扶植本国海运业的一项主要政策措施。具体办法可概括为三种:
(1)通过对外贸易合同控制货载。出口货以到岸价格条件成交,进口货以离岸价格成交。将外贸货物的运输权控制在本国进出口商人手中。苏联、日本等国即采用这种办法。
(2)颁布法令。规定优先使用本国船舶。14世纪英国就曾以法令规定英国货物由英国船载运。在近代,美国率先规定:凡是政府控制和提供资金的物资,其中至少有50%须由美籍船舶载运;如系军用物资,则100%应由美籍船舶载运。
(3)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按对等原则或优先使用缔约国的船舶。苏联、美国和南美、亚洲等国家近年来订立了不少双边协定,有的按各二分之一对等分配货载(多数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有的规定按各三分之一分配货载,即贸易双方对等分配货载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一交第三国航运公司承运,如苏美间的有关航运协定。在多边条约方面,《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规定贸易双方的海运业对等分配公会货载的五分之二,余下的五分之一交第三国航运公司运。经互会 7国签订的《海运合作协定》规定了优先使用缔约国的船舶等。
对外国海运业的管理和限制通过管理和限制外国海运业在与本国有关的国际海运市场上的活动,以达到保护本国海运业的目的。美国对经营班轮运输的外国海运业限制最多,1978年公布了被控制承运人法,要求被控制承运人申报其运价、航线和单证。1979年美国又颁布了反回扣法,加强对外国海运业的运价管理。其他如英国、荷兰、联邦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则规定,凡对本国的贸易和海运造成危害的海运活动,有权予以限制,控制其装卸货物数量,甚至禁止其船舶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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