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nongchanpin shougou fangshi
[外文]:purchasing method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商业或接受国家委托的集体经营的商业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的形式。采用正确的收购方式,是密切农商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保证农产品商品流通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种类农产品收购方式分为两类:
(1)计划收购。可分为强制性(指令性)收购和协商性(指导性)收购。强制性收购是以国家政权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干预,强制生产者必须把全部商品产品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任务把产品卖给国家指定的国营商业企业或接受委托的其他商业企业(见农产品统购和派购)。协商性收购则是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在产销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方式把农产品的收购(农民的出售)纳入国家计划(见农产品合同收购和议购)。
(2)非计划收购。即商业企业随市场供求的变化和自主经营的需要,在国家计划之外向农民预购或随时收购。
收购方式的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决定农产品收购方式必须以计划收购为主,但计划收购的比重、范围,以及计划收购中强制性收购的范围和程度,是由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社会产销、市场供求的局势所决定的。如果社会生产不能适应消费,产品供不应求的局势长期明显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式就容易以强制收购为主,并且非计划收购会受到严格限制;反之,则会以协商收购为主,非计划收购也会扩大。对不同农产品的收购方式的选择,要视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而定。一般说来,纳入计划轨道的大多是重要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收购的是重要商品中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随着商品供求状况的变化,各类商品可以在计划收购和非计划收购之间、强制性收购和协商性收购之间调整。但就整个农产品收购方式来说,在产销、供求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以协商收购为主、允许有适当范围的非计划收购的收购方式应是合理的收购方式。农民是集体经济的成员,产品归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农产品收购对农民家庭收入状况影响很大。协商收购方式能够尊重生产者出售和商业企业收购产品的自由,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能够较好地处理社会和个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的计划化。
收购方式的演变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的战时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俄罗斯联邦曾经实行余粮收集制,即规定农民必须按固定价格向国家交售全部余粮(见战时共产主义)。新经济政策时期改用粮食税与自由收购并行。30年代初,苏联实行以义务交售制为主的强制性收购,直到50年代中期以后才逐渐放弃强制性收购。中国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采取自由收购方式。1953年以后,陆续实行粮食、棉花、油料统购,强制性地收购农民大部分农产品。1956年后,由于市场供不应求局势日见严重,又对大多数重要的农产品相继实行统一收购(派购),扩大了强制性收购的范围。到8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局势的好转和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开始缩小强制性收购的范围而逐步转向协商性的合同制收购,1985年取消了对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了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中国的经验证明,强制性收购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缓和重要农产品的供求矛盾,保证市场稳定的措施,但只要条件允许就要尽量缩小,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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