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helun gongli xitong
[外文]:axiom systems for set theory
公理集合论的基础部分。如同平面几何中的点、线、面一样,集合是一个不加定义的原始概念。集合和属于关系∈是通过公理刻画的。例如,“任一集合由它的元素所惟一决定”是通过外延公理刻画的。“存在一无穷集合”是无穷公理所断定的。集合的运算(如无序对、并、幂等)也是通过公理加以刻画和保证的。虽然每一公理都不是借助于直观(因为直观不严谨可能发生错误)而是借助于严谨的形式语言加以刻画的,然而公理的背景都是很深刻和很直观的,它们来源于G.(F.P.)康托尔的朴素集合论,是从他的理论中抽象出来的基本原则。因此,每一公理都是刻画集合或类的某一基本性质。把某些公理搜集在一起组成刻画集合或类的特征的若干基本原则,就称为集合论的一个公理系统。具体地说,在康托尔集合论中包含着深刻的、丰富的、新型的推理方法。悖论的发现促使人们借助于公理化方法,以期排除集合论中的已知悖论并系统地整理G.康托尔的理论和方法。1908年出现两个著名的公理系统,这就是E.F.F.策梅洛的系统和B.A.W.罗素的类型论。之后,集合论公理系统的研究成了一个重要的方向和领域。除了对上述两个系统的扩充、加工和修改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系统,其中最著名的是J.冯·诺伊曼1925年提出的系统,后经P.贝尔奈斯、K.哥德尔修改形成的GB系统,人们通常把这个系统记作NBG或GB。
除了上述三个最著名的系统外,还有奎因系统,王浩系统,阿克曼系统,莫利和斯科特系统也都是值得重视的。近年来,人们也相当重视非直谓类的公理系统,其中有本质上是贝尔奈斯1961年给出的BC系统。
策梅洛-弗伦克尔公理系统
在1908年策梅洛系统的基础上,经A.T.斯科朗、A.A.弗伦克尔的改进与补充而建立的一个公理系统,是康托尔集合论方法的形式化处理。它易于理解,是影响最广的一个系统,人们通常把上述系统叫做ZF系统,并简记为ZF。它的原始概念是集合和属于关系,它们不是由定义给出的,而是借助于一阶语言(见一阶逻辑)由公理直接予以刻画的。这一系统的公理是下述10条。
(1)外延公理 对于任意的两个集合x与y,如果x的任一元都是y的元,反之,y的任一元都是x的元,则x=y。换句话说,对于任意两个集合,它们的元素相同时,它们为同一个集合,亦即。
(2)空集合存在公理 存在一个没有任何元素的集合。也就是说,空集合是存在的,空集合通常记作。即彐x凬y(y唘x)。
(3)无序对集合存在公理 对于任意的集合x,y,都存在一集合z,它的元素恰好是x 与y ,即。此公理中的集合z,记作{x,y},称为x与y的无序对集合。当x=y时,它就是{x},此时称{x}为x的单元集合。
(4)并集合公理 对于任意的集合x,都存在一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x的所有元素的元素,即。此公理中定义的集合y 称为x的并集合,记作∪x。由此公理,对于任意的集合S1,S2,它们的并S1∪S2就定义为集合∪{S1,S2}。
(5)幂集合公理 对于任意的集合x,都有一个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x的子集合。即,其中。此公理中定义的集合 y称为x的幂集合,记作P(x)。
(6)无穷公理 存在着一个集合,它的元素恰好是所有自然数,此集合记作ω。即
。
(7)分离公理模式 对任意的集合论公式A(z)和任意的集合x,都存在一集合y,y 的元素恰好是由满足公式A(z)且属于x的那些元素组成。即
。
(8)替换公理模式 对于任意的公式A(x,y),如果对任意的集合x,都有惟一的集合y,使得A(x,y)成立,那么对任意的集合S1,有一集合S2,使得S2 ={u|t∈S1且A(t,u)}。也就是说,若A(x,y)具有一对一的性质,这时,对于任一集合S1,由S1中每一元素经A(x,y)对应的值组成一集合,即
(9)正则公理(基础公理) 对于任一非空集合S,都有一集合y,使得y∈S且y与S不交,即
。
(10) 选择公理 公理⑦与公理⑧都是对任意公式而言,一公式对应一条公理,因为有可数无穷个公式,所以有可数无穷多条公理。但是,这样的公式都有统一的格式,因此,称它们为公理模式。(见选择公理)
在策梅洛1908年的论文中,分离公理中的A(z)仅指集合的性质。然而,性质仍然是一个很含混的概念,弗伦克尔把性质形式化为一阶语言中的公式,从而使这一概念清晰和严谨了。在文献中,人们常把公理①~⑦与⑨~⑩一起记为Z(即策梅洛系统),把公理①~⑩一起记为ZF。有时为了突出选择公理,人们也把公理①~⑨记为ZF,而把公理①~⑩记为ZFC。
ZF的独立性问题
ZF不是独立的,例如,由公理①~⑥与⑧~⑨可以推出公理⑦。但由于公理⑦是策梅洛首先提出的,具有历史意义,并且运用方便,由它来证明交、笛卡儿乘积等运算的合法性都是相当简洁的。因此,一般说来,公理⑦还是给予保留的。
ZF的完备性问题
皮亚诺算术公理都是ZF的定理,它们都可以直接从ZF推得。因此,由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可知,ZF是不完备的。
ZF的协调性问题
据哥德尔第二不完备性定理,ZF的协调性只能在比它可强的系统中证明。例如,在ZF+大基础公理(即“存在一大基数”)的公理系统中,可以证明ZF是协调的。
类型论
关于集合的型的层次理论。它包括两部分的内容:简单类型论和分支类型论。在简单类型论中,每一集合都有一确定的层次。一集合x能够是另一集合y的元素,当且仅当y的层次比x的层次恰好多一,层次为0的对象是本元(或称为个体,也称为原子)。在这一系统中,变元是带有层次的。对于每一正整数n,都有n层的变元xn,yn等,它们表达n层对象。所以,这里有无穷多个原始概念,即有无穷多个不同层次类型的集合。在这一形式语言中,对于任意的变元xi,yj,xi∈yj为一合法的公式,当且仅当j=i+1。没有不附加型的对象(或变元),每一对象(或变元)都有一正整数n,使得它恰好是n型对象(或n型变元)。人们不能够泛泛地说,所有的对象如何如何,而只能说某一型的所有对象如何如何。当某一对象并不比某一集合的型恰好小于1时,说那个对象是该集合的元素,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毫无意义(即无定义的)。人们常把这一系统记作T。T的公理是外延公理、概括公理、乘法公理和无穷公理。
(1)外延公理 对于任意给定的同一型的两个对象,例如,它们均为n型对象xn,yn,如果对于任意的n+1型对象zn+1,使得xn在zn+1中,当且仅当yn在zn+1中,则xn与yn为同一对象,即xn=yn。形式地说,就是
应当注意,这里的外延公理的陈述方式与ZF的外延公理的陈述方式是有差别的。
(2)概括公理 对于任意的公式A(xi),都存在一个i+1型的集合yi+1,使得。
(3)乘法公理 对于任意不空的i+1型的集合xi+1,若它的任一元xi都是不空的,且xi+1的任意两个不同的元都是不交的,则存在i型的集合yi,使得xi+1的任一元xi中恰好有一元属于yi。反之,对于yi的任一元,xi+1也一定有一元xi,使得xi含有yi的这一相应元。形式地,就是
应当注意,对于每一型都有一个相应的空集合,上述公式中实际上已出现了i+1型空集合与i型空集合。(下文省去了它们的下标。)
(4)无穷公理 断定存在一个具有无穷多个元素的集合。为了严格地陈述这一公理,先引进一些预备概念。对于两个同型的对象xi,yi,单元集合{xi}与无序对{xi,yi}都是i+1型对象;有序对 <xi,yi>定义为{{xi},{xi,yi}},是i+2型对象。这样,以<xi,yi>为元素的集(即i型对象上的二元关系)就是i+3型的对象。为了断定存在一无穷集合,只须断定有无穷多个本元就够了。关于本元的二元关系为3型集合R3。公式表示关系 R 3 是非自反的, 这也就是说,对于任意的本元。 公式 表示关系R 3 是传递的。无穷公理的形式化陈述如下:
因此,形式系统T不仅有无穷多个原始概念,它的公理也是无穷多条的。简单类型论避免了罗素悖论和康托尔悖论,对数学、逻辑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已为逻辑学家所公认;它已体现于各种逻辑系统的形成规则之中。20世纪60年代A.鲁宾孙在创立非标准分析时也运用了这种方法。简单类型论也有它的局限性,它不能避免另外一些悖论,如J.A.里夏尔悖论。因此,罗素又引进了分支类型论。
在分支类型论中,研究的问题更为复杂。它把同一型的集合再分为不同的层次,高层次的集合不能再作为低层的集合看待。最低层次的集合称为直谓的,决定它们的性质(谓词)也称为直谓的性质(谓词),其他的集合(性质)称为非直谓的。例如,一n+1型集合Sn+1,如果对任一n型对象xn,必须考察n+1型整体方能断定 xn是否属于Sn+1时,则称集合Sn+1为非直谓的。非直谓的层次是高的。由概括公理,一性质(谓词或公式)决定一集合,这样,非直谓的集合可以借助于定义它的性质来说明。例如,罗素说:一个典型的英国人具有大多数英国人所具有的性质。其中“具有大多数英国人所具有的性质”也是一种性质,可是,这一性质涉及个体性质的全体。由此,称它是一非直谓的性质。一般说,凡涉及某一类型性质的全体而又是此类型的性质叫做非直谓的性质。从公式的角度看,例如,设z3为一3型集合,令公式A(x1)为 彐y2(x1∈y2Λy2∈z3)在其中含有1型变元x1的自由出现。由概括公理,这一公式决定一个2 型集合。而 S2要借助于2型集合中的约束变元来定义,也就是说,S2要借助包括S2在内的2型集合的整体来定义。这样,S2是一非直谓的集合,A(x1)为非直谓的公式(或称非直谓的谓词)。不是非直谓的集合(性质)叫做直谓的集合(性质)。
分支类型论可以避免诸如里夏尔悖论,但又遇到了新的困难。对于一个集合,人们不能笼统地说此集合的所有元素(它们是较低型的集合)都有哪些性质,而必须区分层次才能作出断定。实数就是这样的集合。对实数就不能作出一个单一的断定。因此,分支类型论不能作为描述数学命题的工具。为了弥补这一缺点,罗素又增加了一条可归约性公理或称为还原公理:每一非直谓性质(谓词)都有一直谓性质(谓词)与之等价。由此,一切型的集合都是直谓的。这样一来,又等于取消了分支类型论。
GB公理
在这GB系统中,人们把类分为集合与真类。它有集合与类两个原始概念。用小写英文字母 x,y,z(或加下标)作为集合变元,用大写英文字母X,Y,Z(或加下标)作为类变元。x∈y,X∈Y,x∈X,X∈x都是初级公式。此外,clα(X)与m(X)是初级公式,它们分别表示X是一类与X是一集合。由此,使用逻辑词获得所有的公式。公理区分为五组:
A组公理
(1)сlα(x)(任意的集合x都是类);
(2)X∈Y→m(X)(若类X是类Y的元素,则X是一集合。即类的任意元都是集合);
(3)(x∈X凮 x∈Y)→X=Y(类由它的元素所决定,即类的外延公理);
(4)无序对公理(与ZF的相应公理一样)。
B组公理(类的存在公理)
(1)存在一类E,它的元素都是有序对集合,并且这一序对的第一元属于第二元。也就是说,存在一类X,使得对于任意的集合x与y,〈x,y〉属于X当且仅当x∈y;
(2)对于任意的类X,Y,都有一类Z,它为X与Y的交类;
(3)对于任意的类X,它的补也是一类;
(4)对于任意的类X,它的元素中有序对的第一元组成一类;
(5)对于任意的类X,它的元作为有序对的第一元,而第二元为任意的集合,所有这些有序对组成一类;
(6)对于任一类X,它的逆(记为X_1)也是一类,其中X_1是这样定义的:对于任意的集合S1,S2,有:<S1,S2>∈X当且仅当<S2,S1>∈X_1;
(7)对于任一类 X,存在一类Y,使得对于任意的三元组〈x,y,z〉,有〈x,y,z〉∈X当且仅当〈y,z,x〉∈Y;
(8)对于任一类X,存在一类Y,使得对于任意的三元组〈x,y,z〉,有〈x,y,z〉∈X当且仅当〈x,z,y〉∈Y。
C组公理(集合的存在公理)
(1)无穷公理 存在一集合,它具有无穷多个元素;
(2)并集合公理 任一集合的所有的元的元组成一集合;
(3)幂集合公理 任一集合的所有的子集合组成一集合;
(4)替换公理 对于描述一对一的类X,也就是说,对于任意集合y,至多有一集合z,使得〈y,z〉∈X。这时,若把X 中有序对的第一元限制在一给定的集合S1内,则X中相应于S1中元的有序对的第二元也是一集合;
不难看出,上述公理①、②、③分别与ZF中的公理⑥、④、⑤是相同的。而公理④与ZF中的公理⑧也是类似的,不同的是在那里的前提是一具有一对一性质的公式,这里是一对一性质的类。因此,ZF是一公理模式,而GB不是模式。不难验证,B组公理是对应于公式的通常运算的一组公理。
D组公理(类似于ZF的正则公理)
对于任意的不空类X,都有一集合y∈X,且y与X不交。
E组公理(选择公理)
它比ZF中的相应公理稍强一些。具体地说,存在一类 X,它的元素都是有序对集合,具有一对一的性质,亦即,对于任一集合y,恰有集合z,使得〈y,z〉∈X,且对于任一不空集合y,有z∈y,使得〈y,z〉∈X。
这五组公理中,没有公理模式。因此,它是一有穷的公理系统。这是它的重大特点之一。它规定真类不能作为类的元素,从而摆脱了以往的悖论。
集合论公理系统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它的科学标准,这就是:
(1)能够描述康托尔理论的丰富内容,建立康托尔理论中已有的定理;
(2)能够摆脱以往出现的悖论;
(3)便于解决集合论未解决的问题,中心问题是连续统假设。前两条是基本的。当然,能否确保一系统的协调性,总是人们关心的首要问题。但是由哥德尔第二不完备性定理可知,如此丰富的集合论公理系统,如果是协调的,那么在其内部也是无法证明的,而须借助于更强的公理才能证明。例如,若存在大基数作为一公理的话,则ZF是协调的。关于③,由哥德尔与科恩的工作可知,连续统假设在ZF(或GB)中是不可判定的,它即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被否证。换言之,在著名的集合论公理系统中,都不足以解决连续统假设。这正是人们不断地寻求新公理系统的主要原因。人们总希望能找到科学的为大家所能接受的公理系统,并且得以解决著名的未解决的问题。
- 参考书目
- 张锦文编著:《集合论浅说》,科学出版社,北京,1984。
- A.A.Fraenkel and Bar-Hillel,Foundations of Set Theory,North-Holland, Amsterdam, 1958.
- K.Gdel,The Consistency of the Axiom of Choice and of the Generalized Continuum Hypothesis with the Axioms of Set Theory,Princeton Univ. Press, Princeton,1940.
- P.J.Cohen,Set Theory and the Continuum Hypothesis,W.A.Benjamin, New York, 1966.
- R.B.Chanqui,Axiomotic Set Theory, Impredicative Theories of Classes,North-Holland, Oxford,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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