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owuyuan guanyu zai guomin jingji tiaozheng shiqi jiaqiang huanjing baohu gongzuo de jueding
这项决定是中国政府根据经济调整的方针和任务针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失调问题作出的,于1981年2月24日颁布。《决定》指出:当前全国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经济调整时期,要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失调问题。
《决定》提出,在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过程中,凡属于布局不合理,资源、能源浪费大的,对环境污染严重、又无有效的治理措施的项目,应坚决停止建设,严格防止污染状况的发展。各城市和工业集中的地区对环境污染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近期内要重点解决一些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重污染问题。生产工艺落后、污染危害大而又不好治理的工厂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改造。为了减轻城市大气污染,要采取既节约能源、又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决定》还对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搞好首都北京和杭州、苏州、桂林的环境保护,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人才培养,以及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等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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