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hui qiyueshuo
[外文]: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一种宣称国家和法起源于社会契约的非历史的、唯心主义的政治学说。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在中世纪也有表现。从文艺复兴以来,特别是在16和17世纪,随着欧洲各国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发展,自然法学派的一些早期思想家详尽论证了社会契约说。到17和18世纪,社会契约说经由T.霍布斯、J.洛克和J.-J.卢梭发展为完备的形态。一般称他们为三大社会契约理论家。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而展开竞争与倾轧。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就缔结契约,制订法律,把自己的一切交给集体,换取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出现了集中权力的君主和平等享有权益的臣民,社会由此就走向了文明。
社会契约说是针对“君权神授说”提出来的,它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社会契约说一般是与“自然状态说”紧密相连的,由于“自然状态”中有种种不便,或由于人类天然的社会性必然导致组成社会和国家,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规定了君主和臣民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各种社会契约说的方法一致,并一般都承认私有财产权、人身安全等,但结论差别很大:有人用它支持资产阶级的君主专制,有人用它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辩护,还有人用它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提供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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