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对父母的财产如何通过继承转移给子女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条款中有许多是基于当前形势的新条款。也就是说,“继承权”新规,从2021年开始,父母的所有财产都将按照“新规”处置。
1.新的继承权增加了两种立遗嘱方式。
立遗嘱在我国并不流行,因为在普通人的观念里,立遗嘱就相当于“死了”,有一种不安的感觉。如果亲戚、朋友或邻居听到谁要“立遗嘱”,他们的第一个想法是这个人是不是有问题,或者他是不是精神错乱了?没事的。立遗嘱。所以,即使很多老年人有立遗嘱的想法,但除非必要,他们也不愿意公开立遗嘱。
以前立遗嘱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公证,但是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老年人。由于年纪大了,行动自然缓慢不方便,有的老人只能坐轮椅,而公证处往往在几十、几百公里之外,老人受不了这种折腾。
新的继承条例增加了两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视频遗嘱和打印遗嘱。这样可以减轻老人们的很多烦恼,比如很多老人老了看不清或者认识不清,可以录音。
2.为了防止遗嘱被逼无奈,增加了“见证”条款。
目前一线城市房价在4-8万元,二线城市房价也在万元以上。没有父母的经济支持,年轻人想靠自己买房不是那么容易的。就算他们买了房上了车,这个房子也不一定是他们唯一的房子。有研究表明,一个孩子出生时,一个家庭至少需要一套房子,而随着这个孩子长大成人,这个家庭至少需要三套房子(无论是置换还是一共三套)。一套房子几百万,这是很多人半辈子能挣的钱。
所以很多兄弟姐妹为了争夺父母的财产,做出奇怪的举动,比如提前告诉父母一些事情,要求父母按照自己的意见立遗嘱,否则会有严重的后果。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规定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以保证遗嘱来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3.遗嘱的“宽恕”制度是新增加的。
顾名思义,就是给老人立遗嘱和反悔的机会。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子女不孝顺父母,却为了得到父母的财物,表面上一套,背后又一套。所以“禁止反言”制度给了父母另一种保障和修改遗嘱的机会。
4.新规定确立了“最新意愿优先”的原则。
你什么意思?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与现在最接近最新的遗嘱,那么这个遗嘱就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来执行。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按照之前的规定,在各种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益最大。无论子女持有任何一种遗嘱,只要有公证过的遗嘱,最终都会以其为准。
新规定是按时间排序的,哪个遗嘱是最新的遗嘱就按这个遗嘱执行。
5.新条例扩大了有效继承人的范围。
虽然二胎已经有序开放,但是社会文化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为了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生育,更愿意独立。随着家庭的萎缩越来越明显,很多家庭可能没有第一或第二合法有效的继承人。那么这些人奋斗了一辈子的财产和房产最后会告诉谁呢?新条例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继承财产。
这些是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变化。至于继承,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简单。如果你不小心,你可能会失去你继承的财产。
这五种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连独生子女都没有!
此前网上流传过这样一篇文章“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这种文章看似耸人听闻的谣言,其实不一定是真的。今天和大家聊聊五个女儿不能继承的财产。
第一种情况,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部分归他人所有。
你什么意思?即表面上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但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财产。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同拥有财产。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婚后,他们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张的妻子去世后,他和小儿子住在一起。现在老张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所有。
那是不是意味着大儿子不能开房了?不,长子还能得到1/6的财产。为什么,我给你看一张照片,你就知道了。
我们来看图:
你看,其实老张的老婆也拥有房子的一半。如果老张的妻子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老张妻子手里的一半财产将在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之间平分。
结果老张持有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持有1/6产权。而老张的遗嘱只能确定这套房子2/3的所有权。
网络上独生子女未必能继承自己的房子也是事实。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简单,立个遗嘱,说清楚就行了。
第二种情况,使用权不能继承。
最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公有住房使用权。
先说农村宅基地。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片土地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宅基地不能视为个人遗产。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即使子女离开农村成为城市户口,也可以继承。
再说公房,个人只有公房使用权,其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所以不属于个人遗产。但如果“房改”后公房转为产权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第三种情况,有些权利是不能继承的。
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老张写过一本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其独子小张仍可享有版权收益,但老张在该作品中的署名权,包括对作品的修改权,不能由小张继承。
第四种情况,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不能继承。
因为这种财产一般是在死者因意外事故或因公死亡后获得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资助和精神慰藉。立正!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所以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继承。
第五种情况,保险金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要看。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特殊情况除外。
继承、出售还是赠与?
三种财产转让方式主要缴纳哪些税?
假设:小明(成年人)没有房子,父母在大连有一套“满五绝”的普通房子,90平米。
下面,根据这个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遗产继承、买卖、赠与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费!
政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辽宁省契税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对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税率暂减3%。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8230;#8230;
(三十六)个人无偿转让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向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偿赠与;产权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应按照产权转让文书的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政策补充: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捐赠个人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230;#8230;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和房屋权属继承契税问题的批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不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非法定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死者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属于赠与,应当征收契税。
政策补充:
契税: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契税政策为: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实行差别化政策。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转让所得。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资料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项税收的计税价格一致。
纳税人在对转让住房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转让住房所得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已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面积、地理位置、建造时间、住房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范围内确定。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居住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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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五年以上且为家庭生活唯一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买住房至转让住房的时间超过5年。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以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其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日期。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客厅”是指纳税人(配偶)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仅拥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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