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z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规定的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3、无违纪作弊记录。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有违纪作弊记录者;
4、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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