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乐器起源甚古,相传在四千年前夏禹时期,就有一种用芦苇编排而成的吹管乐器叫做“钥”。在民间婚丧喜庆及民俗节日中,吹管乐器等俱是主要乐器。
琴类
钢琴,竖琴,大提琴,中提琴,小提琴,低音提琴,口琴,凤凰琴,电子琴,木琴,钢片琴,颤音琴等
乐器分类法是乐器学中的重要课题,大体分为两种,其一是民族的惯用的分类法,也称传统分类法;其二是以声学物理归纳手段作为分类依据的现代分类法,也称逻辑分类法。
传统分类法主要指世界古代高文化地区在历史上形成的惯用分类法。它包括:中国的八音分类法;印度的二分类法、五分类法和四分类法;阿拉伯的二分类法以及欧洲的三分类法。这些分类法都有各自的内涵和分类的依据。
现代分类法把世界上所有乐器归纳为五大类:体鸣乐器、膜鸣乐器、气鸣乐器、弦鸣乐器和电鸣乐器。
对于传统分类法和逻辑分类法不能简单地说哪个科学或不科学,它们都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地域、一定民族文化和认识论的产物。
八音分类法
八音分类周代已有之。《尚书·舜典》:“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学术界认为这是八元论相关的思维方式,如八卦、八方等。这种分类法主要依材质的不同把乐器分为:金、石、丝、竹、匏、土、革、木等八类。其中,金;石;丝;革;木可以说,上述五类乐器都直接用发声体的物质来作为分类标准,而竹;匏;土不完全直接用发音体的材质来区别。如竹类乐器基本上都属吹管乐器,后把竹质打击乐器也归入。匏类的发音体是葫芦内管端的簧片,与匏本身无关,但这类乐器都是自由簧气鸣乐器,匏只是个代名词。土类除缶、瓯等用陶土制成的打击乐器外,埙属吹奏乐器。
华夏乐器大多用一个字来命名,除上述乐器外,如镈、铙、瑟、筑、琴、筝、笛、笙、鼗等,而琵琶、扬琴、火不思、筚篥、唢呐等两字以上命名的大多为外来的乐器。现今的常规乐器均建立在种类繁多的古乐器基础之上。
印度分类法
印度的分类法种类较丰富,有多种:其一是二分类法:把乐器分为弦乐器和气乐器。其二是与佛教有关五分类法:有关单皮乐器、双皮乐器、前皮乐器、打击乐器、气乐器。其三是四分类法,这种方法又有两种内涵:一种是把乐器分为皮乐器、弦乐器、金属打击乐器、气乐器等四类。另一种是把乐器分为弦乐器、管或气乐器、皮制打击乐器、金属打击乐器等。印度传统分类法曾经影响到现代逻辑乐器分类法形成。
二分类法
阿拉伯的二分类法,把乐器分为固体乐器和空穴乐器两部分,所谓固体乐器包括:击奏、d奏、擦奏乐器;所谓空穴乐器主要指有共鸣腔的吹奏乐器。
欧洲三分类法
欧洲的传统三分类法把乐器分为:管乐器、弦乐器、打击乐器。三分类法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在希腊,很早就有enchordon, entata、pneumatempneusta、kroustukon等用语;在罗马,也有tencile、inflaile、pulsatile等用语。德国音乐学家维尔东在《音乐精义》一书中确定了这一分类法,并且以instrumenta chordata、instrumenta pneumatica、instrumenta pulsatilia为用语。比利时乐器学家马依永受印度传统乐器分类法的影响,确立了四分类的用语:autophones、membranophon、aerophones、chordophones。
现代分类法
现代乐器分类法也称逻辑分类法,是在印度四分类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14年,由霍恩波斯特尔和萨克斯系统提出后,萨克斯增加了英国盖尔平提出的电鸣乐器类,形成如今乐器的五大类的理论基础。即以乐器的振动方式、策动方式、演奏方式等为分类依据的分类体系。萨克斯则基本采纳了印度分类法,并把autophones改名为Idiophones,进而在整体上用十进制作了详细而科学的下属分类。由于电声乐器的出现,英国音乐家盖尔平在他的著作《欧洲乐器》中仍取马依永的用语,并新增了电鸣乐器一类,扩展成了五大类。随后,萨克斯在1940年也增加了electrophones。至此,终于形成了如今所见到的乐器学的基础,分别称为:体鸣乐器、膜鸣乐器、气鸣乐器、弦鸣乐器和电鸣乐器。
法国的舍夫纳提出了物态的二分类体系。杜尔农改进了霍-萨分类体系。胡德的“符号分类体系”、海德的“自然的”和“人为的”分类体系都有独特的方法论。美国的R.T.A.利斯洛夫和J.马特森提出了视角信息量更大的“变量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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