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企业所得税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任何形式的企业,甚至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上述项目限制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
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8.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从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贷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但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33%的比例税率征税。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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