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最初是州、县两级地方官制,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制度。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县,设县令为其长官。由于常常派京官带本官的职衔去掌管一县之事,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还有县尉,负责一县的治安。
县之上为州,州的长官是朝廷委派文职京官前来“知某州事”的,所以又简称知州。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镇割据的教训,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又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实际上一切州事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方才有效。通判位秩低于知州,但可以监督知州,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
路监司
诸路各设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提举学事司、经略安抚司,各司官谓之"监司"。
府
府知府事(各一人)
(府尹)开封尹正三品掌府之事宋于首都、陪都及特要之地称"府"
(少尹)开封少尹从六品
(判官)
(推官)开封府均从六品
州
州(判某州事)
(刺史)从五品掌州之治宋不设"太守","刺史"乃虚衔。
判某州事
(权知某州军州事)
知州
(简称)兼指挥军事
监县知某军事戌兵驻县官,兼管军事
县
宋代之县,分为:赤县:在京城内;畿县:京城外;望县:四千户以上;紧县:三千户以上;上县:二千户以上;中县:千户以上;中下县:不中千户;下县:五百户以下。
知某监事
知县(县令)赤县:正七品
畿县:正八品
其它:从八品掌县之治
县丞
(小邑不置)赤县:正八品
畿县:从八品
其它:从八品
主簿
(小邑不置者以尉兼)赤县:从八品
畿县:正九品
其它:从九品
尉赤县:从八品
畿县:正九品
其它:从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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