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法》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法》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如何区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2、问题:在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问题:如何理解共同危险里的因果关系倒置?

【答案】共同危险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果关系倒置体现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甲乙在山上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打伤丙,不知道具体是谁扔的石头,如果甲乙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丙的受伤间无因果关系,那甲乙就要对丙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4、问题:如何区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答案】本问题涉及到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形,区分承担连带着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看任何一个人的单独行为是否可以独立的造成损害的结果,如果任何一个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果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造成该损害的结果发生,而必须是结合到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的此时承担的是按份责任。

5、问题: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否应当具有有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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