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是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受理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2、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在我国的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外国判决、裁定、裁决需要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再申请执行。仅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也只审查承认。
4、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离婚判决,即使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5、承认和执行的条件:①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②判决已生效;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④原则上拒绝承认缺席判决或裁定,除非申请人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者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
6、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7、外国向中国送达文书的途径:
(1)中央机关:外国文书→司法部→最高院→有关法院→当事人
注意:对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但除条约另有规定,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2)使领馆途径: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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