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在何种情况下作出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答案】(1)原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时,维持。 (2)不应受理的案件(类似于裁驳)、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驳回复议请求 。 (3)行政行为违法时,一般适用撤销。(4)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并查清事实、法律适用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变更。 (5)违法但不适宜撤销;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的,确认违法。
2.问题:请问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吗?
【答案】 和解协议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是调解可以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问题:行政复议后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又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是按份责任吗?
【答案】如果原机关没问题复议机关有问题,则复议机关赔;原机关与复议机关都有问题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是一种按份责任)。
4.问题:申请复原机关不作为,被复议机关驳回申请。后提起诉讼后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什么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答案】原机关不作为违法、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违法(上下都错),此时要看为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两个行为,此时法院判决作出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5.问题: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后就生效,还是15日后申请人不起诉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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