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
1、群众性:基于基层群众的共同需要而建立,解决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会问题。
2、自治性: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设组织。强调基层事务处理上的自主性,即属于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组织。
3、基层性: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
二、村委会
1、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涉。
2、任务: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等。
3、设置: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4、组织:
(1)组成:村民委员会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村民参加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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