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信用证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不应要求止付的情形?
【答案】不应要求止付的情形:(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问题:如何理解开证行对被指示方行为免责?
【答案】开证行对被指示方行为免责是,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对于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责任。但是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对受指示方施加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应对被指示方进行偿付。
3.问题:如何认定独立保函?
【答案】《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4.问题:如何理解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答案】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关系。(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问题:信用证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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