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自认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可以自认吗?
【答案】身份关系不可以自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 问题:认诺和自认怎么区别?
【答案】自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认诺,即义务人在特殊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特殊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自认的构成条件: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自认是辩论原则,认诺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3. 问题:甲诉小甲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甲对甲陈述的收养事实表示承认,甲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该说法是否构成自认?
【答案】涉及身份的不是不构成自认,此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但是注意该项的描述:甲诉小甲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甲对甲陈述的收养事实表示承认,甲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这里重点在后半句,甲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也即是涉及身份的不是不构成自认,仍需举证的意思。
4. 问题:自认的撤回,需要经对方同意才可以吗?
【答案】不需要。自认分为 (1)双方一致撤回自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单方撤回自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无论哪一种,都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5. 问题:是代理人需要得到特别授权才能构成视为当事人自认呢,还是只有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才不构成代理人承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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