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1)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2)共同行为“告漏了”
当事人对共同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应当以实施这些行为的多个行政主体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没有将共同行政行为的所有实施者全部列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将遗漏的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而同样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法院将这一部分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参加行政复议。同样的,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5、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重点:以上知识点为行政复议参加人的重要考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种类以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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