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三国法》国际司法协助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被请求方法院不得拒绝依公约请求送达的司法文书的情形?
【答案】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及相关司法解释》,被请求方法院不得以以下理由拒绝依公约请求送达的司法文书:①有关期限已过②文书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文本③依被请求方法律,案件应由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但在③未附有中文译本时,需要区分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还是《民事诉讼法》请求送达。如果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送达,未附有中文译本的,我国法院有权拒绝送达。
2.问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受送达的规定?
【答案】《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3.问题:如何理解条约和互惠的关系?
【答案】(1)条约类似于几个国家或者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合同,互惠是国家之间协商,你给我承认执行,我也帮你承认执行,互惠即互相给予平等优惠条件。(2)正确的路径:关于我国司法协助的规定,首先依条约规定途径;没有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没有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法院,不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协助的,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举例;比如说中国请求美国为我国的案件提供司法协助,先找找条约,发现我们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接下来我们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中国说你帮我司法协助,以后你们来求我我也帮你们。
4.问题:当事人能否自行去调查取证?
【答案】我国的司法协助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去调查取证,而是必须通过我国法院进行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5.问题:在我国,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由哪个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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