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被害人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答案】可以提出,但不是对检察院复议。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问题:刑诉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享有的权利?
【答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二,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三,申请回避的权利,四,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和上述权利,六,复议,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七,出席法庭审判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八,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九,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公诉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一,申请复议权,二申诉权,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四,自诉权,五申请抗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符合法律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抽样超期羁押的权利等。
3.问题:被害人只能针对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不能针对裁定吗?
【答案】裁定一般针对的是程序性事项,而判决主要解决的是实体性权利,而对影响被害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是实体性事项,因此只能针对判决起诉。刑诉法相关条款规定了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权的抗诉权,涉及的对象是统一的,均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的对象仅限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定是否具有请求抗诉权,却成了立法的空白。部分学者主张亦应将裁定纳入抗诉的对象。
4.问题: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怎样行使权利?
【答案】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问题:为什么被害人没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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