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
(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三种买卖契约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借专指使用借贷,而贷指的是消费借贷。并规定:出举这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4)典卖契约:(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照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事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6)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须是家长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
继承:
1.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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