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时期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1.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①纳采(男方向女方家提亲);②问名(请媒人获取女方生辰八字,并到祖庙占卜吉凶);③吉(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方家,故又称纳币);⑤请期(商定婚期);⑥亲迎(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男方家)。
(3)婚姻关系解除: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侍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2.继承制按照周的礼制。
西周时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财产继承。
3.合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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