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在物权法中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对具体的按份共有类型进行规定,才能在实践中适用。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结合《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平等。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通常按出资比例分割,但已明确登记为共有的房屋,应以均分为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投资人对该房产的出资额。
除非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婚后建造、购买、赠与或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被破坏(离婚或一方死亡)或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和分割份额。
房屋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房屋所有权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对房屋有排他的所有权。对于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个别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无效。
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房屋必须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再按份分割。所有业主的份额应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所有业主应本着团结、和谐、互助和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妻子和子女的利益。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平等的所有权份额。
在无法确定共有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即使有少数主体的共有人,也应视为按份共有。共同住房是以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共有房屋有夫妻房屋所有权和家庭房屋所有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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