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缴费中断无法补缴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中断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以因收入不稳定或者家庭成员患病、就学等原因不能逐年缴费而导致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待家庭经济缓解时又没有政策补缴中断年限,造成部份灵活就业人员因不能补缴中断年限费用而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不能按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只能延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办理终止养老关系申领一次性待遇(即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继承人)或将个人账户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按照现在的政策灵活就业缴费比例是20%,而划入个人账户只有8%,也就是说无形中,灵活就业人员损失了12%的费用,且又无法得到“老有所养老”。这个问题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的最大的困难,因为本来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属于上岗就业弱势群体,工资收入不稳定,再加上不能遇见的“飞来横祸”,所以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心中有很大的顾虑。
(二)未领取待遇而意外死亡的未得全额继承的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费用只有40%的可以继承,这也是灵活就业人员不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的一个原因。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标准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一年为3千多,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年仅为两百多元,如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是280元/人·年,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由于资金不足而选择城乡居民医保。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医疗退休待遇,要求累计缴费年限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医疗退休待遇条件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目前在我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多为国有企业改制后自谋出路的人员,他们2001年前的国有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现在的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家里经济不是特别宽裕的都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
(五)两个险种的待遇相差不是太大
城乡居民医保有生育报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没有生育报销。城乡居民医保有门诊统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没有门诊统筹。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稍大于城乡居民医保。
二、加强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国家和省级出台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中断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2.建议出台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的继承比例。
3.建议省级出台政策,明确领取参保人死亡待遇政策。《社保法》虽已规定“参加基本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根据《关于对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3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在火葬区域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用棺木葬的(国家宗教、民族政策允许不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不发给丧葬补助费………”,大部份灵活就业人员来自于农村,按农村风俗大部份都是实行土葬的,而我区属于火化区,因此大部份灵活就业参保人死亡是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同样的缴费政策,因所属区域不一样,享受不到一样的待遇,而且在实行的过程中,很多地市已经擅自放开了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条件,而因为自治区没有出台政策废除此项规定,我区只能坚持实行此项规定,没有火化的死亡人员,其家属无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4.建议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在现行大力号召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参保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8%(单位20%,个人8%)从2019年5月开始已下降到24%,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却一直维持在20%,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缴费基数是年年递增的,缴费人的缴费负担越来越重,使部份参保人无力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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