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户外广告维护管理方案

如何制定户外广告维护管理方案,第1张

各地强化户外广告管理
为了减少和根本杜绝户外广告“隐形杀手”的危害,各地纷纷出台了许多户外广告的管理措施,西安市在即将出台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规定,城区范围内建筑屋顶部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高于6米;严禁在建筑物外立面悬挂条幅、布幔;所有门店牌匾自身高度不得超过15米;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要统一在围墙内设置,其高度在围墙以上、6米以下。
7月1日开始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发布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面对汛期的到来,一些城市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近日上海市防汛防台指挥部对市区内的户外广告牌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超高超大广告设施实施拆除,并规定:今后60米以上的高楼将不再设广告和非广告设施;目前60米以上的高楼已设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到期后将不再延长审批,将全部进行拆除;同时市容环卫部门将修订相关规范,依法行政。
南京市容局在7月初发布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南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做好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安全管理,防止台风、暴雨破坏造成的危害。对防范不力或因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7月14日,郑州市市政局专门召开会议,加强户外广告预警机制。市政局向80多家广告公司及广告设置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彻底予以排除。
户外广告加固和维护方法
由此可见,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已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而要根本解决“户外杀手”的危害,除了各地广告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未雨绸缪之外,户外广告施工部门也应该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注重广告牌的日常维护和加固。
广告牌多为钢结构,早在一年前,2003年7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就颁布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以下简称《规程》),对户外广告的安装与维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规程》认为:导致户外广告牌成为杀手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广告牌地基失稳,二是钢性架构的老化与脆裂,并对地基的加固纠偏,钢结构的加固与维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现将有关内容介绍给大家,以备相关施工单位查询。
地基失稳原因及加固、纠偏方法
通常把支撑户外广告牌的承载物称为地基,落地式广告牌以土体或岩体作为地基,又分为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楼宇广告牌与墙面广告牌则以楼顶结构和墙体结构作为地基。对户外广告牌而言,地基的设置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户外广告牌正常使用。常见的广告牌基础工程事故多由以下原因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足导致地基失稳;地基土质过软,长期受负后产生地基倾斜;周边地质环境的改变,导致地基土体膨胀或收缩变形;墙面广告牌的支座松动、损坏;外力因素(包括大风、野蛮施工等)造成的楼宇广告牌的不均匀沉降。
基础工程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不当或使用环境改变而引起的。出现地基失稳现象之后,应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地基础进行加固与纠偏,在确定实施方案之前,应做好以下几项调查工作:(1)查清地基所在区域的土质、水文情况;(2)查阅原始资料,了解广告牌地基形式和受力状态,以及设计承载量;(3)对广告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以及整体广告牌的施工质量进行勘查;(4)调查广告牌使用期间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如市政设施的修建、附近建筑的开工,地下水位的升降和地面排水系统的变化等。
搞清了户外广告牌地基发生失稳的症结所在,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加固与纠偏措施。
目前,对户外广告牌地基加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础扩大法:通过设置混凝土围套或钢筋混凝土围套,增加广告牌底部基础的面积,改变因广告牌基础底面积偏小、承载力不足而产生的地基不均匀沉降。
(2)坑式托换法:直接在被托换基础下挖坑后浇筑混凝土。
(3)桩式托换法:采用在广告牌基础的下部或两侧设置静压柱、打入桩、灌注桩等各类桩来进行基础加固的方法。
(4)灌浆托换法:将化学浆液均匀地注入地基中,通过这些浆液把原来松散的土质或裂缝胶结固化,以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防水抗渗的作用。
纠偏就是采用人为的手段使已倾斜的地基进行反向倾斜的 *** 作,以达到矫正户外广告牌倾斜的目的。常用的户外广告牌地基纠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迫降纠偏法:在户外广告牌基础沉降多的一侧面采取阻止下沉的措施,而在另一侧采取迫降措施。迫降方法包括:加载钢锭或石块、修建悬臂梁、掏土迫降、注水纠偏等。
(2)顶升纠偏法:在倾斜广告牌基础沉降大的部位,通过调整广告牌各部分的顶升量,使其沿某一点或某一直线作整体平面转动,以达到恢复原位的目的。
钢性架构的维护与加固
由于钢材的强度高于常见的其他工程材料,因此户外广告牌的主体支撑架构通常都以钢性材料为主。而钢性材料在露天环境中,受气温、湿度、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影响,极易被氧化而引起锈蚀,严重的锈蚀可使钢性构件抗荷载的能力大大降低;钢性材料具有良好的韧性,但在长期负载或低温状态下,钢性材料也易产生脆化和断裂;加之在户外广告牌的设计构筑过程中,在局部甚至整体稳定性上有缺陷;或在使用、维修、改装过程中因螺栓松动、超载、外力冲击等导致整体失衡;另外,使用劣质钢材构筑户外广告牌的主体结构;不考虑其负载能力,随意在广告牌上焊接其它钢板件等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钢性架构的日常维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选材。要选择钢材时,要对钢结构所用钢材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进行测试,并对钢材的外观进行检查,弃置有裂纹、锈斑和疤痕等缺陷的材料。
谨慎施工。在广告牌的构建过程中,应避免对所使用钢材的外表进行损伤,对关键的受力部位,禁止打孔和焊接。
定期检测。在广告牌投入使用之后,应定期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更换受损、老化的构件。若主构件出现较严重的老化或损伤,应考虑采取加固措施。
注意防腐。最常用的钢材防腐措施有:在钢材表面涂刷油漆,或在构件表面喷镀金属保护层;不同金属接触也会造成腐蚀,若构建中使用了不同金属材料,应对其接触面进行绝缘处理;另外在设计时,还应注意材料的放置,避免钢材凹槽朝上造成积水而引起材质锈蚀。
当户外广告牌钢结构物存在设计缺陷或受外力损伤,影响其牢固性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加固。钢结构的加固方法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加大受力截面。这种方法广泛用于广告牌支撑物、节点钢板的加固,可提高构件的承载力,但也会增加广告牌自身的重量和造价,在使用上有局限性。
外加预应力拉杆或撑杆。这种方法可提高构件承载力,增大其抗裂性。由于这种方法改变了原整体结构的受力分配,因此实施时应做详细的力学计算。
增设支点或托架。这种方法可减小构件的承力跨度,降低钢性结构内部的受力负荷,减缓材质的老化与变形。多适用于广告牌的扩建。
增补支点。采用增加支座底板与增补化学膨胀螺栓或种植钢筋数量的办法,可增强广告牌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系数。
灌浆法修补裂缝。使用压送设备将化学浆液灌入结构裂缝进行修补。灌入的化学浆液能修复混凝土裂缝,防锈补强,提高构件的整体耐久性。通常使用在广告牌地基与联接钢板之间的加固中。
粘结剂加固法。这是一种把钢板粘贴在构件外部的加固方法。具有 *** 作简便,施工周期短,占用空间小,几乎不改变构件外形等优点。通常用于楼宇广告牌支座的承载加固。
来源:>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指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城管、住建、工商、环保、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水务、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第七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审批信息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信息。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编制单位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长期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可设区、控制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现行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招牌设置除外;
(九)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科学控制音量,声音强度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93)的要求;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在每日22:30至次日7:00开启,经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重大节日等适当延长开启时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户外公共空间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包括:
(一)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地名标志牌、公益信息栏、公交站牌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的门头牌匾。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环保、工商、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等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 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强制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审批的统一办理的。
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许可或者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机关(以下统称设置许可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辖区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及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
(六)依附于行道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住宅外立面的;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三)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四)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候车亭、候车站牌、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四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户外广告牌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1、户外广告牌高9米,宽约3米,角钢框架,表面包2mm铝板,折弯焊接,表面烤漆。

2广告牌广告位,面层为5mm透明耐力板,内置3mm乳白耐力板中间夹灯箱片,外框不锈钢扣边,可以更换画面。内置日光灯,可以发光。Logo采用亚克力吸朔面板,内置led光源。

二、承包范围:

高9米,宽约3米广告牌,角钢框架表面安装铝板折弯焊接,精细打磨处理后烤漆。广告牌中广告位制作(广告牌广告位,面层为5mm透明耐力板,内置3mm乳白耐力板中间夹灯箱片,外框不锈钢扣边,可以更换画面。内置日光灯,可以发光。)、及安装施工。

三、基础施工:

1施工工艺顺序

1、放线

2、基坑开挖

3、运土

4基坑围护

5、临边防护

6、地基处理

7、基底处理

8、垫层混凝土施工

9、放线

10、轴线验收

11、钢筋绑扎

12、验收

13、支设模板

14、验收

15、浇筑混凝土

16、养护

17、回填

A、挖坑槽前期准备工作:

含①由甲方做好现场的“三通一平”及绿化物移植工作;

②收集已有地下管网位置资料,避免对其产生破坏;

③乙方工人及机具进入工地会同甲方制订作业区域;

④定位放线,根据定位确定轴线位置用石灰划出基坑(槽)开挖的边线;

B、场地开挖:

1、本工程如施工现场交通便利、地开阔,确定以挖掘机开挖为主,附以人工清槽。

2、土方放置及多余土方运输。

3、如施工场地开阔,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预防塌土,开挖初1-15m标高阶段放坡挖掘,防止土壁坍塌发生安全事故。

4、开挖施工要点遵循先深后浅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层进行,先挖除填土验明深度再下挖粉土至黏土层丈量标高,确认深度。

5、基坑(槽)竣工验收。

C、混凝土基础施工:

1、基础截面形式采用台阶形,阶梯高度大于300MM清理槽底,然后下300MM碎石垫层料;

2、在基础垫层上放出基础轴线及边线,钢筋工绑扎好基础钢筋,要将地螺栓搭接钢筋校正位置并固定好,检验钢筋。

3、钢筋检验合格后,按线支立预先准备好的模板(模板主要采用体型轻、占地面积小的多层板胶合板,现场制作、安装。钢管架或角钢焊接支撑加固。)先将下阶模板支好,在支好上阶模板,模板支立要求牢固,避免浇筑混凝土时跑浆、变形。木模板浇水湿润。

4、采用C20商品混凝土利用输送车直接将混凝土输送到坑槽,由混凝土工人用鼓捣器将混凝土振捣密实,不要漏振。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撒水养护。达到一定强度后,拆模、检验、回填土。

6、基坑竣工清洁裸露地面的地螺栓丝口,加注机油后用塑料袋包裹,以防损坏丝口。地螺栓、护壁设施、法兰等预制构件需在基坑开挖前制作完毕。材料、构配件、施工机械及劳动力均应满足施工要求。

四、钢架施工:

钢架结构异地焊接拖至现场,吊车吊装方案。

钢架结构进场作前期铁红防腐,并对钢架结构焊接法兰角筋板及连接方钢板,焊接完毕清除焊缝药皮,做防腐,合计2遍。钢架结构在吊装前两天进行面漆喷涂。以确保钢架结构表面漆面清洁。

五、牌面及支撑钢梁焊接:

广告牌面采取异地焊接成品,吊车吊装组合方案。

1、广告牌面材料在异地,做防腐、下料、分组焊接牌面及支撑横担。

2、吊车扶牌面钢架、支撑横担、牌面中心立柱,并对牌面钢架、支撑横担、牌面中心立柱钢结构定位组合、焊接加固。

3、牌面钢结构组合焊接结束,检查清除焊缝药皮防腐补漏。

六、立柱、牌面钢结构、牌面钢结构安装镀锌板全部结束,并经过书面验收。

1吊装,吊装选用1部25T吊车分两部分进行:

2吊装安全措施:吊装作业对环境要求较为严格,所以本工程在吊装前应首先关注天气变化及天气预报,在保证天气没有4级(含4级)以上风速,工作场地正常不会使吊车进入作业场地后发生沉陷状态。之后确定吊装时间,制订吊装方案。为预防钢架结构在吊装过程中突发阵风,设计采用25T吊车一部。

七、大架组装分二部分进行吊装,安全措施订为三块一体方案。

二部分分为:

1、钢架结构吊装;

2、牌面钢结构吊装;

三块为:

1、吊车构件及吊车驾驶员;

2、钢架结构吊点及吊点构件;

3、牌面钢结构吊点及吊点构件;

一体为:

吊装一体从吊车吊装构件到钢架结构吊点构件再到牌面钢结构吊点及吊点构件检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始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进行过程中的工作人员注意事项:

1、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2、吊车进入吊装状态吊臂下不准工作人员停留;

3、钢架结构吊装完毕, *** 作员未完全紧闭地脚螺栓螺母时,钢架结构不得于吊车脱离;

4、工作人员在攀登高空,实施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安全帽带同时使用安全绳,以防产生意外。

构件安装安全错施:

1、严格检查吊车吊装构件。

2、严格检查钢结构吊点构件。

3、严格检查牌面钢结构吊点构件,对有问题的吊点构件进行加固确保吊点不留在安全隐患。

构件吊装工作人员安全错施:

钢结构吊装、吊点定在钢架结构顶端及对面钢架结构顶端,使吊车在起吊时钢架结构尽可能处平衡状态,钢架结构吊离地面, *** 作员应将钢架结构与地基面垂直对位,此时需 *** 作员辅助执行 *** 作,随后使用撬棍顺力对位,对位准确指挥及时落吊,平稳落吊到位,连接点焊接牢固允许吊车撤离

安装工艺注意事项:

1、钢架结构吊装。钢架结构吊装时应注意落吊对丝准确,确保不咬丝。落吊到位,闭丝、紧丝应均匀进行,确保紧丝到位。再闭紧第二颗丝母。

2、广告位牌面金属结构吊装。广告位金属面钢结构吊装时应注意吊点牢固,均匀平行上升。上升到一定高度均匀落吊至钢架结构连接,由地面人员配合对准连接点准确落吊。落吊到位由地面人员调整广告牌方位。定点结束由焊接人员登上立柱上端进行焊接作业。焊接牢固撤吊。吊车撤离,焊接工人对焊口加固焊接及美化处理,其他工作人员对作业场地清理。焊接作业、场地清理、结束。由专业工作人员对竣工的广告牌做竣工复查。

三、工期:

乙方开工之日起到竣工期限为13天完成

施工保证质量措施:严把材料关,紧抓焊接工艺,重点基础施工。总体实行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逐步推进的作业方案。

施工保证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专业,安全防护品到位,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识,严把用电关。

施工进度计划: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后制订。

备注:本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遇与本施工方案设计依据不符时,以实际施工方案为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制作要求:

①符合CECS148:200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和GB50017的有关规定。

②当采用螺栓或焊缝与原房屋结构连接时,应对连接螺栓或焊缝按结构整体抗倾覆进行计算,螺栓或焊缝的计算应力不应大于承载力设计值的75%。

③连接部件的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牌结构传来的压力、拔力和剪力。

④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广告牌结构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⑤广告牌钢结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2、材料要求:暴露在室外环境中广告牌采用的型钢(角钢、钢管

槽钢和扁钢)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3mm,龙骨采用的主角钢不宜小于_808,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_56364或_40×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_50×5。安装灯管的钢管不小于2020;灯箱面板采用耐力板,内用3mm乳白色耐力板,外部用5mm透明耐力板,光源采用普通T4日光灯管,LOGO部分采用亚克力吸朔,内置LED光源。

1、招牌、门头、广告、灯箱、展会展台等钢结构施工政府规定必须需要做检测,防止坠落等隐患事故

2、需要在当地街道进行报备和提供资料的,需要资质齐全的检测公司签订合同后方能施工。

3、施工中,需要与检测单位确定检测要求及规范,防止做好不符合规范而拆掉重新制作。

4、制作完后,需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示合格检测报告,政府报备,才算完成,

这样做检测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家是通过淘宝联系的叫上海建设结构检测的,他们全国都去做。做这个好像20年了。感觉检测和服务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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