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的物联网卡可信吗?

网上购买的物联网卡可信吗?,第1张

网上购买的流量卡不可靠,大部分属于物联网卡,用于个人手机很容易被锁卡,并且售后得不到保障。

物联网卡只能作为流量卡使用,三大运营商发给企业用户用于智能设备的联网,有独立的号段,没有月租,流量费也很便宜。与普通的SIM卡外观一样。物联网卡的“骗局” 物联网卡没有月租,流量费便宜,因此被不安分子打造成“无限流量卡”流入市场。

物联网卡的充值渠道并不是运营商营业厅,售后服务职能找代理商和服务商,卡片的充值、查询等均需要通过代理商,后期很可能导致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现在,手机卡均实现了实名制,将物联网卡用于手机,一旦发现,可能就会被封卡,后果只能自己承担。网上的很多“无限流量”流量卡属于物联网卡,与普通的SIM卡外形相同,但是渠道不同,充值、售后等通过代理商管理平台,而不是运营商,如果没有靠谱商家很不安全。

1、不是骗局,物联网是物联网分公司为有物联网使用需求的政企客户建立的专网,形成了独立的业务流程,专用的资费、独立的业务受理系统及计费系统。适用于有物联网使用需求的政企客户。
2、物联网专用号段:10649卡(共13位,无语音功能)、149卡(共11位,含语音功能)。
3、物联网卡功能为:通过建立物联网专网形成了独立的业务流程,采用专用的号段10649卡(共13位,无语音功能)、149卡(共11位,含语音功能)、专用的资费、独立的业务受理系统及计费系统。目前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4G/3G制式卡、通过OTA空中写号直接将通讯信息写入模块、提供一点受理、一点开卡、一点付费的一站式服务。

物联网不是骗人的,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

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的概念已经是一个“中国制造”的概念,它的覆盖范围与时俱进,已经超越了1999年Ashton教授和2005年ITU报告所指的范围,物联网已被贴上“中国式”标签。

截至2010年, 发改委、 工信部等部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方面开展研究,以形成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一些新政策措施,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资料

物联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6]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讲讲网上卖的流量卡究竟可不可靠,一起来看看吧。
01
什么是物联网卡
由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中国电信)提供的4G/3G/2G卡。硬件和外观与普通SIM卡相似。加载针对智能硬件和物联网设备的专业化功能,采用专用号段和,满足智能硬件和物联网行业对设备联网的管理需求,以及集团公司连锁企业的移动信息化应用需求。
02
物联网卡满足了用户对低功耗/长待机、深覆盖、大容量等低速率的业务要求,;可应用于移动性较差的静态业务或非连续移动、实时传输数据等场景。
03
因为现在的我们的手机使用一些软件的时候都是需要流量的,于是现在的很多人都在网上买一些号称是流量卡的手机卡,这些卡据说是其中的流量十分之多并且便宜,但是可以看出从中的骗局。
04
调查显示这样的手机卡自然是不可靠的,网上购买的流量卡不可靠主要是因为这些手机卡大部分属于物联网卡,用于个人手机很容易被锁卡,并且售后得不到保障。
05
所谓的物联网卡就是三大运营商发给企业用户用于智能设备的联网,有独立的号段,没有月租,流量费也很便宜,外观和我们普通的手机卡是一样的,一般来件这些手机卡都是用在共享单车或是一些智能设备之上用来进行联网的,由于这些卡没有月租并且流量便宜,所以被一些人当做流量卡出售。
06
但是这些物联网卡的充值渠道并不是所对应的运行商,我们如果要进行卡片的充值、查询等均需要通过代理商,所以假如卖给我们这些卡片的代理商不见了的话我们的这张卡也就用不了了,所以说其实是很不安全的。
07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我们的手机卡都是实名制的,而将这些没有实名的物联网手机卡用于手机之中一旦被发现就被被锁卡然后就用不了了,所以很多人买了这种手机卡没用几个月就不能用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08
所以说购买这样的物联网卡作为手机流量卡的风险是十分之大的,因为这样的手机卡不但充钱和查询十分的麻烦并且还随时面临着被封号的风险,所以说还是不建议大家购买这样的手机卡,现在的无限流量套餐并不是很贵,建议大家还是到正规的营业厅之中办理自己所需要的流量套餐比较好。

物联网是现在新兴的技术方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概念;可以通过百度去了解这个概念网页链接;简单来讲就是人工智能,智能家居和大数据之类的信息技术,

但是物联网这个领域还是不成熟的,都是属于it巨头公司和国家级的开发平台研究得比较多,你要搞清楚怎么“搞互联网“?谁来搞?要是给身份z拉了群就有钱,多数是骗局。如果那么简单可以赚钱,早就排队排到北京去了。拉群那些多数是凑人气,营销手段,给身份z这些就要谨慎了,如果分级别金字塔赚钱这些,什么”占好了位置就可以赚钱“这些,可以去了解一下直销和传销。总之小心谨慎,天下没有掉馅饼的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在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到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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