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8年,我市出台了《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10年法规集中清理时修正一次。原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条例的大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市房地产交易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执行国家上位法的需要。原条例实施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修订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职能,对房地产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重新划分。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二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群众投诉明显增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挪用预售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以各种理由侵占或者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原条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三是明确房地产登记职责的需要。2014年1月中央编办出台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了国土和住建部门职责分工;2015年 7月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及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工作;2015年9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和 *** 作规则。目前,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职能已全部划归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因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二、《条例》制定过程及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从2016年底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法制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成立了联合起草组,根据调研结果,考虑到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对原条例名称进行了修改,去掉了“城市”二字,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提供地方法律依据。2017年2至4月份,联合起草组根据工作实际重新研究起草了《条例》文本,在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和中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5月份开始,通过中国唐山网站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部分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开艾主持召开了《条例》修改进展情况汇报会,并逐条研究了法规文本;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联合起草组再次对法规文本进行了集中讨论和修改完善;9月2日,胡国辉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研讨会暨法制沙龙活动,对法规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立法咨询委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征求意见。2018年2月5日,市委第5次常委(扩大)会议在研究2018年立法计划(建议草案)时,对《条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就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根据市委常委会纪要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综合听证陈述人的意见以及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修改建议,法工委多次组织调研小组成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了修改建议稿。4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吸纳了住建部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1日电 (董文博)即将进入4月,一批涉及生活各个方面的新规将正式落地,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此外,部分省市买房网签、工伤保险、纳税、最低工资标准等出现新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出入境服务管理工作,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信息技术遇到的困难,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六大措施,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包括: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此前为35%);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最高法两部司法解释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1年4月1日施行。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有八条、六条具体内容,意在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步入法治轨道

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航司应缴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再降20%

财政部网站3月24日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公布

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的补贴标准为45元/台;平板电脑、掌上电脑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地方性新规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西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西安市商品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部门为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将此前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式调整为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监管主体。同时,定(订)金(包括诚意金、认筹金等形式)、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必须直接进入监管账户;手机短信点对点提醒购房人,交存任何一笔购房款后,购房人可收到资金入账的短信提醒。

合肥:严格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规定,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60日内,买卖双方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

杭州: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明确

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执行。

广东: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广东省人社厅等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8类特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从业人员等。

江西、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江西、黑龙江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江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0元调整为1850元,二类区域由1580元调整为1730元,三类区域由147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至三类区域分别调整为185元、173元、161元。黑龙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60元,第二档为1610元,第三档为145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至第三档分别为18元、14元、13元。

青岛:5个病种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

青岛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增门诊慢特病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1年4月1日起,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成人中重度特应性皮炎、C型尼曼匹克病、亨廷顿舞蹈病、成人迟发性运动障碍5个病种纳入青岛市门诊慢特病管理。将上述病种对应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统筹支付范围,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北京:三项餐饮地方标准实施

4月1日开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用具使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三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一些布局、设备设施的细节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库房设置挡鼠板的高度不应低于60厘米,防止老鼠等有害生物的入侵;设置外卖取餐区的,应与加工制作区分离,并标识明显。

上海:进一步加强水域治安管理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35条,进一步明确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规定的十余项禁止行为。对于擅自进入、停靠上海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亚:禁止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载人

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电动三轮车管理通知。该通知规定,4月1日起,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三亚市区行驶、载人,禁止70周岁以上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者将被罚款1500元;销售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电动三轮车将被查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组织业务培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对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七条 鼓励物业服务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业主买卖、租赁、继承、赠与、借用房屋的,应当采取书面报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第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业主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将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划分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担任。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由其保管的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在银行开立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建立规范的财务、印章、档案监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资料及档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别建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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