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农牧业、食药监管、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教育、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业、食药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运行及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联系各新闻单位,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入市经营者、团体消费单位和外埠肉品经销商依法经营和遵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规定,宣传、普及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知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第二章 追溯系统建设第七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牧业、食药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企业、配送企业追溯子系统和系统相关的网络、电子设施设备等产品。第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业、食药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所需采集的经营者档案及肉类蔬菜交易信息。第九条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按照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运行管理。纳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和团体消费单位,应当配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安装相关设施设备和应用系统,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并根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对内部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调整。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肉类蔬菜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追溯管理系统运行需要。纳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肉类蔬菜经营场所,不符合追溯管理系统运行需要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相应改造,投入经费较大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使其达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行要求。第十一条 农牧业、食药监管等部门自行建立的追溯管理系统,应当与商务流通领域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系统有效对接,为加强商务领域应急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维护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追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系统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建立追溯管理系统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和团体消费单位,应当制定系统使用制度,并指定管理人员对信息采集、传输、通讯等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理论上是可以的
关于农业物联网有以下几点现在行业的限制:
关于国内:
土地未能集中,人才、技术分散且低端:
农业相关产业现在还未高度集中,分散式的农业模式造成了人才、技术的分散,低端,从业人员素质也较低。这样农业物联网的基础人才技术密集度达不到,这是国内的情况,这个情况不是简单的资本和技术能解决的,而是整个农业产业向着土地集中,产业集中,技术集中的方向才具备一个基本的面。
关于整个行业:
物联网依托的是大量的传感器替代认为 *** 作与控制,信息的监控与变送,这牵扯到大量的传感器:温度、湿度、农药、化肥、病害、光照等等等等,这些传感器的材料、技术、规模化,都未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所以现阶段农业物联网的思路是有的,成本、效率现阶段还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题外话:荷兰国家的无土栽培,在厂内做到了比较好的小物联网的概念,水、肥、温度,番茄的高度控制,厂内的行走通道设计,都非常人性化,非常合理。
可以去网上找下相关资料,有荷兰的无土栽培番茄,在我们已知的普通技术水平下让人感觉到了令人发指的创造性水平!
关于质量追溯:
前段时间,我们给一家五常的大米企业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他们公司自有水稻基地一万五千亩左右,协议收购的水稻产地约五万亩。非自有的水稻种植区域的产品质量,水肥的品质都很难确定,这部分水稻只能作为普通的五常大米来销售。而自有的水稻基地,种子、水、肥、农药都是严格控制的,这样进行追溯,尚且做不到全流程传感器录入信息。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土地集中对质量追溯的影响。
另外农产品的质量追溯,是基于农业物联网的一个副产品,物联网的发达程度决定了信息提取的效率,这一点上是整个行业的问题不是谁能解决的。现有的方式都是倾向于人工采集信息录入的。 贴吧:追溯 有我们的小企业追溯方案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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