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西平遥国际机场:是一座新建的现代化机场,可满足客货运输、通用航空、航空维修等多种需求。
3、平遥维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高科技企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智能化解决方案。
4、山西平遥煤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煤炭化工为主业的企业,主要生产液化石蜡、煤沥青等产品。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吉利大学、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汇佳职业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农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物资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警察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中国石油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印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北京化工大学、首钢工学院、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语言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释放数字经济潜能 助力山西高质量发展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理论研究中心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努力将数字经济打造成为我省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然而,山西要聚焦推进“数字山西”建设,还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同时,与中部其他兄弟省份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在把握“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厘清山西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明晰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探寻数字经济助推山西高质量发展的对策,是山西谋求转型发展新路的新思路。
一、山西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现状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2018年,山西省光缆线路总长度达到1208万公里,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也实现了大幅扩容,增长率达到384%,居全国第11位。在宽带网络服务能力方面,移动光纤用户占比高达975%,渗透率位居全国第一,实现了移动宽带网络覆盖能力量质双升。与此同时,我省与网络设施相关的投资也呈现成倍增长态势。仅2020年上半年,全省信息服务业投资增长12倍,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投资增长139%。
二是数字产业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在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高点谋划下,华为、百度、中国电科、中国电子、阿里巴巴等一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龙头企业纷纷落户山西,中国长城、曙光、龙芯等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逐步成长,本土百信、云时代等领军企业蓬勃发展,山西数字产业呈现出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成网的扩大之势。目前,我省数字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核心龙头企业为引领的数字产业链形态,即以龙芯、鲲鹏为研发核心的芯片厂商,以统信、中标麒麟为主的 *** 作系统厂商,百信、中国长城为主的整机厂商,以国科晋云为主的超算厂商,以及以云时代为平台吸引的中软、太极、永中、金蝶天燕、东华软件等40余家合作伙伴共同参与的数字产业生态链,形成了有梯队、有层次的数字产业发展集群。
三是数字产业融合速度不断加快。在智能制造产业方面,山西省自2015年以来陆续有中电二所、复晟铝业、大运 汽车 、太钢不锈、智奇铁路、科达自动等新兴智能制造企业成为全国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为早日实现传统产业的高质量转型发展,山西将数字化技术与能源产业进行了有机结合。在智能煤矿建设方面,山西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等先进的算法与数字技术应用于煤矿的安全生产与运营管理方面,打造出了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煤矿。
四是新业态、新模式呈现良性发展态势。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让全国的经济建设一度停滞。但是数字经济在疫情中催生出的新业态、新模式为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了新方向。如在线医疗方面,2020年一季度,山西省互联网医疗平台实现成交金额为51亿元,同比增长1489%;在线消费方面,全省的烟酒饮料商品交易平台成交额同比增长95%,本土超市的在线商品成交额突破38亿元,同比增长764%。除了在线医疗、在线消费等新业态,直播带货也成为山西新业态模式中的新增亮点。2020年1—6月,临汾市采用县长、县委书记直播带货的方式推介本地特色产品,网销商品成交额为3000余万元;运城市与拼多多达成合作意向,开展农产品线上联播活动,这种“品牌 农特产品 直播”商务流通的新模式,有效助推全省网络零售额快速增长。
五是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近年来,山西省委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明确指出要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对照“六最”标准,山西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对标中央与先进地区的做法,全面放开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最新通行规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办事审批事项与办事时间,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推动了我省营商环境的持续向好。截至2019年12月,山西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1202个,项目从申报到落地节约50%的时间。同时,山西在审批服务方面也进行了便利化改革,在对标完成国务院8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企业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根据国务院第五次督查的反馈结果,在2018年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测评中,山西在7项重要指标中的6项均有了大幅进位。
二、当前山西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与差距
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平均水平为296。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呈现出南强北弱、区域性聚集的区位特征。山西省数字经济被划分为发展阶段,在全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排名为22位。
一是数字基础设施指数对比分析。2020年全国数字基础设施指数平均值为313,中部六省的数字基础设施状况表现较为均衡。其中,河南省的数字基础设施指数最高,达到405,在全国排名位于第一梯队;山西数字基础设施分值最低,为271。最高分值与最低分值的差距不大,表明中部六省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内部差异较小,为信息产业、软件服务产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因此,山西应继续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持续发力,将5G、数据产业中心等作为新型数字设施建设的重点进行谋篇布局,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数字产业发展指数对比分析。全国数字产业发展指数平均分值为246,中部六省中,湖北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成熟度最高,山西最差。其中,山西省的产业规模标准差大于数字产业主体标准差,表明企业的质量与数量的差距相对较大。同时,山西省的产业发展指数的平均值与其他五个省相比整体偏低,表明山西省在产业规模方面整体滞后。在产业主体培育方面,受到优势独角兽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的数量影响,山西境内还未培育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数字企业,因此该项细分指标方面分值极低,也表明中部六省在产业化方面分化较为明显。
三是数字融合产业发展指数对比分析。从中部六省的得分情况来看,除了山西省目前得分低于平均分值以外,其他省份的数字融合指标得分均超过或与平均分值持平。在工业数字化方面,山西省稍显落后,其他五省水平较为均衡;在数字研发设计和企业数字化协同领域,山西省分值较低,河南与安徽省领跑中部地区,表明工业数字化的典范企业多数聚集于此,山西的企业数字化转型任重道远。在农村数字化领域,中部省份的淘宝村建设快速,山西省的淘宝村也实现了零突破,农村电商潜力正在逐步发力。
四是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指数对比分析。从整体发展情况来看,中部六省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差异较小,尽管如此,山西省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依然是排名末位。在细分指标领域,山西省的政务网络服务水平表现较为优秀,这与国家持续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相关政策密不可分;在政务服务互动端指标方面,山西与其他省份存在一定差距,表明未来山西需要持续在政务服务互动终端的建设、管理以及业务优化等方面持续发力。不容忽视的是,在政府数据治理方面,山西省的分值水平最低,表明我省的数据治理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治理的系统性措施与政策还未能及时跟进, 社会 影响十分有限。
三、山西省数字经济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随着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数字产业的全面推进,客观上要求5G、工业物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步伐。对此,山西应加强对新型基础设施的谋篇布局,进一步完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5G等相关网络设施在城乡全面覆盖,持续推进骨干网络、网络结构环节的扩容与优化,提升省级出口带宽的承载能力和扩容力度,丰富省际光缆干线传输网络的层次,积极推进三网融合的深入发展,加快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超前布局下一代新型互联网,加快向IPv6新版本的全面升级,提升数字业务的疏通能力和业务承载能力,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做好底层支撑。
二是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数字经济新生态。进一步加大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力度,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一方面可以采用联合攻关、并购重组或者产业合作等方式,加快对于半导体、核心软件以及高端芯片的攻克;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产学研体系制度的完善,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的深水区 探索 ,努力打造形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数字化转型技术体系。在“能源革命”的引领下,山西应进一步聚焦能源互联网、智能数字矿区建设等领域,打造规模化的数字产业创新体系。此外,山西应进一步聚焦本土成长性好、潜力大、有发展基础和特色业务的隐形冠军、独角兽潜质的企业,建立优势企业的动态培育库,形成独角兽企业的有序培养梯队,提供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持。
三是提升数字产业融合水平,拓展数字业务发展规模。在工业数字化领域,山西应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将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制造进行深度转型,推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钢厂等新型智能现场在全省工业制造业企业的全面覆盖,加快引进智能生产线,实现生产线的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积极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工业产业链资源的协同运作与合作共享。在能源产业转型方面,山西在总结阳煤集团新元矿的井下5G煤矿专网的投产使用经验基础上,要加快推广智能矿山、智能官网、智慧电网等智能现场的使用,提高矿区企业的智能化 *** 控能力;在农业数字化领域,要全面推进与知名网络平台的合作,打通山西农产品在销售渠道方面的通路,推动山西农业的数字化转型。在服务数字化领域,山西应继续加大对智慧 旅游 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建设与推广,鼓励不同行业的线下网点向综合智能服务网点转型,积极创新服务业态新模式,提升消费者的应用体验,拓展数字服务新境界。
四是着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营造数字经济发展新氛围。首先,要在我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领域深度调研,规范经营资质的相关许可事项,实施准入事项的负面清单制度,畅通政府政务办公平台,制定线下业务与线上业务分类办理的不同标准。其次,要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实施d性监管方式,不同的业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要敏锐识别,精准判断。再次,要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在运用先进数字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的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响应速度;同时进一步 探索 政府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监管与维护,在更大范围内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最后,政府应下力气引导全体 社会 成员认识数字经济、了解数字经济、重视数字经济,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 社会 氛围,推动数字经济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执笔人:聂娜)
责编:文军
煤矿开拓设计、地测、采掘、运通、洗选、安全保障、生产管理等主要生产系统要具备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与自执行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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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应用驱动、创新引领,互联互通、共享开放,综合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定期更新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登记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形成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履行职责需要,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提供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统一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第十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商事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推动“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煤炭及其他能源领域、建筑业、服务业的融合,结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制、生产现场优化等能力,深化数据驱动的全流程应用,加速企业生产制造向生产智造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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