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第1张

新角色,是指新零售平台,在下游洞悉消费者需求,并向上游供应商提供消费者需求大数据资源,进而成为供应商的生产研发活动和市场推广活动的服务者。
新内容,是指平台由商品销售者变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利用商品数字化、会员数字化为生产企业、供应商提供新型的数据服务。
新形态,是指通过清晰洞察消费者痛点,对零售业态的各要素再次进行边际调整,组成新型经营业态。
新关系,是指平台为供应商赋能,与消费者实现互动和交流,构建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深度互动的社群关系。
新理念,是指需要适应消费者主权时代的新理念、新模式,通过零售变革更精准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不断创造价值。
宏桥科技运用区块链取代现有跨境贸易流程中的纸质模式,通过可信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形成链上数据的闭环自证能力。提升跨境贸易中的审单速度和流程运转效率。海关可直接管理跨境贸易全流程,实时审阅交易过程,可快速、准确分析与管控风险。


2022年 江西 应用科技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 工作 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招生工作。


第三条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三十个不得”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12938、江西:8240


第五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宏福大道288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独立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内设:人工智能学院、软件与区块链学院、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国际商务学院(阿里巴巴数字贸易学院)、 财经 学院、现代管理学院、教育学院、 体育 学院、光华宝石与 艺术 设计学院、音乐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创新 创业 学院,共开设70多门本、专科专业。


学校在校生18900余人,拥有占地1600余亩的园林化校园,馆藏纸质图 书 1605万册,电子图书1467万册。围绕学科专业,建有人工智能、通讯、软件开发、建筑、机电、机器人、3D打印、财经、物联网、汽修、艺术教育、音乐等众多校内实训中心和校外实践实训基地,与阿里巴巴、华为、大族激光、用友集团等国内知名企业建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产业学院人才培养模式,高标准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学校现已初步建成阿里巴巴跨境电商数字贸易产业学院、华为鲲鹏产业学院、中兴ICT产业学院、大族激光3D打印产业学院、用友新道数字财经产业学院和耐雀无人机产业学院,光华宝石矿物资源博物馆、辰林大健康科普教育中心被评为江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 毕业生 就业 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一)普通省份文理科录取原则


考生以文化 考试 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 志愿 ”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生源不足情况下实行网上征集志愿。非 平行志愿 省市,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外语类的英语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其他文史类的语文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 理工 类的数学较高者优先录取。


(二)对招生政策特殊的省份,以当地招生政策为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凡已组织相关艺术专业校考省份,考生 高考 文化成绩达到当地录取控制线,根据所报志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对未组织相关艺术专业校考省份,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 分数线 上者,若生源所在省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投档录取规则,则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高考文化总分排序录取,如文化总分依然相同,则按语文、数学、英语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专业和文化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我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根据相关省(市、区)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空中乘务专科专业报考条件:男身高不低于170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口齿清楚,无耳疾;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表07;无色盲、色弱、斜视;身体可视处无明显疤痕;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条


我校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  新生 入学及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或联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


第七章 入学学籍和 毕业 证书 种类


第三十一条


凡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招部门办理正式录取手续的考生,按时来校报到后,在我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生在学校规定 学习 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应用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z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凡未经当地省级高招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等教育学籍。


第八章  学费 标准、奖贷学金及退学退费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详见学校官网。


退学退费:


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按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我校的新生退学退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招生人员有欺诈行为的,所涉及的新生,经查实后由学校职能部门上报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一)招生人员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凭学生提出的书面退学申请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二)参加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凭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书和书面说明,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接举报查实认定学校招生人员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学校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学校开将设退学退费窗口,简化手续,根据学生可自愿办理退学退费。


 第三,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退学、退费。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县级以上(含县级)武装部门入伍通知书原件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属高等教育自学ks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原件(网上可查询)申请退学。


 第四,新生提交退学退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学校职能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如挽 留学 生就读,要向学生说明理由,并征得学生书面同意,方可留校继续就读,否则必须在学生提交退学退费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退费。


 第五,新生退学退费,凡属本文第三条情况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如符合以上情况,学校相关部门不能及时给予办理退费手续,将给予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从维护稳定的高度,诚信办学、和谐办学,规范招生行为和退学退费办法。学校将建立学生利益表达和调解处理机制,在 大学生活 动中心、综合行政办公大楼的场所设立学生信访接待处,招生办、学工处、财务处设立联署办公退学退费窗口,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及时接访和办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学校稳定。


第三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评审的程序:


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评审、学校研究审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国家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一等每学年4400元/人,二等每学年3300元/人,三等每学年2200元/人,退役士兵资助标准每学年3300元/人。


4生源地助学贷款: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无息),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在校生、毕业生、退役士兵、直招士官可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 大学生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按照当年的学费标准及国家政策执行。


同时每位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国家城镇医疗保险福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我校与各省(市、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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