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购入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其它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 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研发费用资本化如同一道窄门,能过得去的不多。正如上面所讲,研发不到最后一刻,谁能预知成败呢?行百里半九十,研发过程也同此理,90%为研究,10%为开发。
站在企业角度看,因为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从节税方面考虑,企业也乐意费用化。如果会计账面上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过于高企,那是值得关注的信号,基本可以断定企业在滥用此款粉饰报表。
原材料成本:包括原料、辅料、模具等,占比约40%;加工成本:包括工艺、设备、设施等,占比约30%;
管理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务等,占比约20%;
质量控制成本:包括质量检测、认证等,占比约10%。
研发费核算的内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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