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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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net 2005年12月19日 17:02 中国信息验证网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8.20
生效日期:1990.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
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 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CSBTS
SC
技术委员会和
分技术委员会名称
秘书处所在单位
秘书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对应IECTC
TC
1
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2号 100044
TC8
2
微电机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桃园路 710077
TC2
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 510302
TC50、75
1
机械环境试验 电子部第5研究所 广州市1252信箱 510610
2
气候环境试验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9
防爆电气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河南省南阳市 473000
TC31
16
2
电学、磁学量和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单位制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100088
TC25
23
电声学 电子部第三研究所 北京市743信箱 100015
TC29、60
24
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 电子部第五研究所 广州市1252信箱 510610
TC56
25
电气安全 中国标准化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100029
ACOS
26
旋转电机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200063
TC2
27
电气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2号 100044
TC3
1
简图用图形符号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首体南路2号 100044
SC3A
2
文件编制 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SC3B
3
设备用图形符号 邮电工业标准化所 北京新外大街28号 100088
SC3C
4
元器件数据库用数据集 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SC3D
36
带电作业 武汉高压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 430074
TC78
44
变压器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110025
TC14
47
印制电路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市1101信箱 100007
TC52
60
电力电子学 机械部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202号 710061
TC22
65
高压开关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8号 710077
TC17A、C
67
电器附件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TC23
1
器具开关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市宝庆路10号 200031
68
电动工具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市宝庆路10号 200031
TC61FJ
69
铅酸蓄电池 沈阳蓄电池研究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马路33号 110026
TC21
77
碱性蓄电池 电子部第十八研究所 天津市296信箱 300381
TC21A
78
半导体器件 电子部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7
1
集成电路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7
2
半导体分立器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79
无线电干扰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200063
CISPR
1
无线电干扰测量与统计方法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工、科、医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武宁路505号 200063
3
架空高压线及设备的无线电干扰 武汉高压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 430074
4
5
无线电接收设备干扰特性 电子部第三研究所 北京743信箱 100015
6
电动机、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及类似电器的干扰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7
系统间电磁兼容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 西安翠华路115号 710061
8
信息技术设备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81
避雷器 西安电瓷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西郊大庆路 710077
TC37
82
电力远动通信 电力部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323信箱 210003
TC57
89
磁性元件与铁氧体材料 电子部第九研究所 四川省绵阳市105信箱 621000
TC51
90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 电子部第18研究所 天津市第296信箱 300381
TC82
104
电工仪器仪表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TC85、13
1
电能测量和负载控制设备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2
模拟指示和数字电表及附件磁测量仪器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3
交直流仪器测量电源检验装置和记录电源 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上海市龙江路225号 200082
153
电子测量仪器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4、66
154
继电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机械部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77号 461000
TC95
1
有或无继电器 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静态继电保护装置 电力部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南京市蔡家巷24号 210003
165
电子设备用阻容元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0
1
电阻器 北京第三无线电器材厂 北京554信箱 100015
2
电容器 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厂 四川省成都82信箱 610058
166
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8
1
低频连接器 华丰无线电器材厂 四川省绵阳204信箱 621000
2
开关 电子部四十所 安徽省蚌埠320信箱 233010
167
电真空器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39
176
原电池 中国轻工总会化学电源研究所 江苏省苏州葑门外庄先湾7号 250006
TC35
182
频率控制和选择用压电器件 国营晨星无线电器材厂 北京120信箱 100015
TC49
189
低压电器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武宁路505号 200063
TC17
190
电子设备用高频电缆及连接器 电子部第23所 上海市逸仙路25号 200437
1
射频连接器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射频电缆 电子部第23所 上海市逸仙路25号 200437
202
架空线路 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 102401
TC11
205
建筑物电气装置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设计院 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 100055
TC64
207
有或无电气继电器 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 北京石景山路23号 100043
TC94
213
电线电缆 上海电缆研究所 上海市军工路1000号 200093
TC20、7、55
222
互感器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 沈阳铁西北二中路18号 110025
TC38
224
照明电器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呼家楼 100020
TC34
232
电工术语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首体南路2号
无线电委员会证明涉及以下海关编码:1、85423100:具有收发能力的信号处理芯片、集成线路和微控制器;
2、85439000:其他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分立器件;
3、85171210:带有收发器机的便携式无线电设备;
4、85176290:带有合格证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5、85177090:其他无线通信设备;
6、85176900:其他未列明的讯号设备;
7、85176299:带有无线电委员会(FCC)认证的其他电子设备;
8、85176210:具有红外发射器和接收器功能的基站设备;
9、85044090:其他未列明的无线电设备及附件;
10、85176249:电话交换机设备及设备,其中含有FCC认证;
11、85177031:带有无线电委员会认证标志的小型移动无线收发装置;
12、85179021:数据转换设备(信号处理装置),其中含有FCC认证。
根据用途,元器件的质量等级可分为:用于元器件生产控制、选择和采购的质量等级和用于电子设备可靠性预计的质量等级两类,两者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用于元器件生产控制、选择和采购的质量等级元器件的质量等级与其生产过程执行的规范是密不可分的,规范要求质量控制的严格程度,决定了元器件质量等级的高低。在大多数军工产品中采用国产元器件的质量等级分为:(七专)7905、(七专)8406、(七专)840611A(半导体分立器件)、(七专)补充技术协议、国军标(GJB)等五种。前四种可以认为是四种质量等级,而国军标由于参照采用了美国军用(MIL)标准,其质量等级的分类方法比较复杂,器件分为3~4个质量保证等级(简称质量等级);元件分为有可靠性指标的和无可靠性指标的两类,对于有可靠性指标的元件可分为若干个失效率等级。国军标元器件的质量等级包括了:器件的质量保证等级和有可靠性指标元件的失效率等级,如表1所示。表1国军标元器件质量分级进口元器件的质量分级更为复杂,考虑到较多的是采用美国军用元器件及部分欧洲空间局(ESA)元器件,所以简要介绍MIL和欧洲空间局空间元器件协调组(ESA/SCC)元器件质量分级的情况。 美军标元器件的质量分级如表2所示。表2美军标元器件质量分级从1994年6月美国宣布对军用标准实行改革以来,表2中涉及的美军标中,MIL-M-38510已并入MIL-I-38535,而且都已改成性能规范(规范代号的字母改为MIL-PRF-,以后的数字不变,如MIL-PRF-38535C),内容也有较大的变化,例如采用统计过程控制(SPC)技术后,原来军用规范规定要100%做的筛选项目,允许减少甚至可以全部免除。因此,在选择和采购元器件时,必须加以注意。这里特别要对微电路(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及混合集成电路)的质量等级作些说明,其中B级与S级是微电路的质量保证等级,此外凡符合MIL-STD-883《微电路试验方法和程序》1.2.1条规定的微电路,属于质量等级为883级的微电路。CAST C与国军标前者质量等级高其特点是微电路生产单位声称已按总规范MIL-M-38510及相应的详细规范进行质量控制,但未进行认证。因此,具有不同信誉的微电路生产单位,电路的质量将有很大差别。从1995年5月14日开始MIL-M-38510并入MIL-PRF-38535后,已不生产B级、S级微电路,所以现在按MIL-M-38510采购的微电路,其质量等级大多数是883级,在883级微电路中,有些元器件供应商还根据对电路不同的质量控制,分为883B和883S,但其质量等级都不如B级有保证。ESA/SCC元器件的质量分级较有规律,所有元器件都分为B、C两级,但在采购时还可选择不同的批验收试验(缩写LAT,相当质量一致性检验),由于LAT分为1、2、3类,所以ESA/SCC元器件可分为B1、B2、B3、C1、C2、C3六个质量等级。用于电子设备可靠性预计的质量等级当按GJB/Z 299或MIL-HDBK-217进行电子设备可靠性预计时,在该标准中列出了另一种质量等级与表4-1或表4-2列出的质量保证等级及失效率等级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由于质量保证等级及失效率等级有时也可简称为质量等级,所以两者很易混淆。但只有军用级元器件才有质量保证等级及失效率等级,而对于所有元器件都有进行可靠性预计的质量等级,这是两者是主要的差别。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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