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绿色、文明施工,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活动。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现场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所占用的场地。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予以确定。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市、区)其他负有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八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保全鉴定。

建设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

总承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备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考勤管理,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的旁站监理,及时组织和实施各环节质量验收。

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见证检测中,应当履行监理责任,确保其真实性。第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标有施工企业名称或者企业标志,设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救援、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公示牌。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防治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光污染,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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