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申请深圳创业板上市呢?有人问创业板上市和股票上市的区别,其实创业板上市只是股票上市的其中一种。
创业板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
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如何申请深圳创业板上市?在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大概可以分为主体资格、公司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方面、募集资金的运用等诸多条件,如果需要上创业板,虽然在某些条件上可以适当放宽,但创业板主要面向高科技企业,因此对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的要求较高。
此外,硬性条件主要包括:1、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话可以连续计算);2、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另外,还包括近2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等非常繁杂的条件。
如果企业达不到这些硬性条件,基本就不存在发行上市的可能性。
如果需要运作并最终上市,则至少需要专业的证券律师、会计师、保荐人、评估机构参与其中,为企业出谋划策并最终出具相应的文件,提交证监会审核,这可能需要耗费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我国深圳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差异A股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及治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审委: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初审征求意见: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股本要求: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董事及管理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审委: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初审征求意见:无企业创业板上市筹备与 *** 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修改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这次的修改后文本和初稿相比,主要展现了以下三个看点:看点之一: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更高标准的自律规范,以减少由于管理层的舞弊或者利用内部信息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对于保障独董履行职权所增加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独董的知情权,不得干预独董独立行使职权,这对于避免独董成为花瓶摆设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使独董更好地达到监督管理层和治理层行为的目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持有公司股票均需声明以及离职时应申报并锁定所持有股份的条款修改,则有利于监督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持股行为,从而减少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所发生的概率,也有利于在类似情况出现时有处罚规章可以遵循。
看点之二: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增加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更进一步的要求,特别是增加针对核心技术等相关核心竞争力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的要求,突出体现了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知情权。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属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的未来业绩出现显著的波动,及时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投资风险。
对于核心竞争力这方面的要求避免了因公司在发生重大的核心竞争力变化时未能及时公告信息,从而导致投资者发生误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出现。
看点之三: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对于第三方机构的约束加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规则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性条款,要求负责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第三方机构因自身的利益因素而影响到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公正表达相关事实的情况发生,对于降低经营状况起伏大且业绩波动明显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被 *** 纵的概率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与此同时,上市规则增加了内幕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的要求,也对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避免了出现类似情况时没有惩处依据的尴尬出现。
修改后的上市规则进一步体现了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和第三方机构利用不对称的内幕信息 *** 纵影响业绩和股价的非正常情况发生,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的思路。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相比主板和中小板,其业绩波动性更强也更容易被 *** 纵,公司成长的不确定性也更高,而拟定中的直接退市规则更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血本无归。
因此,制定更为严格的上市规则和监管规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应有之意,而除了上市规则之外,在发行审核、发行定价、交易规则以及准入门槛等方面,监管层也应当考虑到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制定更为严格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使投资者能够获得与风险相对称的投资收益,以帮助创业板能够真正成为自主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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