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一则案例,BT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被认定合同无效,双方达成了独立的结算协议则不因BT合同无效而无效。
【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905号漯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简要案情】
一、2013年10月,漯河某公司作为回购方,中山市某公司作为投资方,双方签署漯河某工业区污水厂工程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15日,合同总造价以双方确认核定的结算总价为准。
回购期限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签订后,中山市某公司履行了合同,并于2015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并移交漯河某公司,同日,漯河公司、中山公司、监理单位分别在竣工验收证书和验收报告上签章,漯河公司在工程移交清单上签章。
三、2018年4月,双方签署工程项目结算确认书,结算暂定总造价2074万元【争议焦点】一.BT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二.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裁判规则】
一、BT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二、从双方签订的《BT合同》内容来看,虽然采用了支付回购款的方式支付中山公司工程建设费用及投融资费用,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同价款、缺陷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
故,该《BT合同》性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漯西公司与中山公司之间形成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三、因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案涉《BT合同》应属无效
四、案涉《BT合同》虽属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且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回购期届满以后所签订的工程项目结算确认书、利息确认书属于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受《BT合同》效力的影响,该两份确认书和承诺书对工程价款及建设期、回购期、逾期利息进行了确认,漯西公司应当依约向中山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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