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扩展资料: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年数总和折旧计算举例如下:
1、有一台设备,原值78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预计可用4年,试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折旧额。
年数总和=1+2+3+4=10。
第一年=(78000-2000)×(4/10)=30400。
第二年=(78000-2000)×(3/10)=22800。
第三年=(78000-2000)×(2/10)=15200。
第四年=(78000-2000)×(1/10)=7600。
2、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30万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求第5年计提的折旧额。
年数总和=1+2+3+4+5=15,残值=30×5%=1.5(万元),折旧总和=30-1.5=28.5(万元)。
第1年的折旧额=28.5×5/15=9.5(万元)。
第2年的折旧额=28.5×4/15=7.6(万元)。
第3年折旧额=28.5×3/15=5.7(万元)。
第4年折旧额=28.5×2/15=3.8(万元)。
第5年折旧额=28.5×1/15=1.9(万元)。
年数总和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除以)预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合计。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除以)预计使用年限x(预计使用年限+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x年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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