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宏数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
汇总填开的专用发颤没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蔽洞首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切实做好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伍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及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文件精神,以指令性安置和落实安置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深挖就业潜力,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更好地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服务,为建设和谐新乡服务。
安置任务:2005年全市冬季退役士兵预计3000人,其中需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300多人。全市安置任务在8月底之前完成95%,9月底以前全部安置完毕;退伍安置计划要早协调、早下达;市、县退伍安置计划要在6月中旬以前下达。
二、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
(一)依法指令性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键凳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规范退伍安置程序。安置信息送达要建立登记、公示或公告制度,保证安置工作合法有序、规范运行。政府安置任务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政府安置计划和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退伍士兵档案移交或投递到接收单位。各用人单位30日内安排上岗。接收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政府安置计划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20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书面申请,安置部门要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或亮搏,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40号)规定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
强化监督机制和制约措施。县(市)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力,造成集体上访和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评为双拥模范衫祥县(市)。
(二)将历年未安置和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要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理》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没有出台自谋职业文件的要出台文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5〕88号)规定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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