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和投标单位联合围标串标的危害性
建设工程自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成效有目共睹,但时易势移,适合当初环境条件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破绽和空子。
项目先施工后投标的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但是,现在很多单位违反了招投标法,先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颠倒,必然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埋下隐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资金不能优化配置,造成采购和建造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业主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项目业主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或施工技术复杂为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内定后,再进行招投标,其他企业只是“陪标”;
国家的资金流动不规范
招投标与项目的施工顺序应该合理把控。如果程序颠倒,势必会对国家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国家资金的流动性缺乏合理性,需要规范使用的时间和权限,用正规的用资途径申请国家资金,加大国家资金的分配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家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国家和人民创造更大的利润。
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实施不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招投标人员行为不够规范和标准
招投标的相关从业人员的一些招投标实施的行为不规范也不标准,招标的基础经验不足,甚至一些招投标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实践,严重影响了招投标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编制不合理的招标文件,导致对工程技术和材料采购要求不公正,最终导致废标或者流标。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条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1条规定,工程师(即总监)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2 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验收规范引用不当,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措施。笔者在资料检查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提交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常常采用“通用范本”,除了工程概况外,其内容仅罗列一些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有的出现“张冠李戴”:没有桩基的写有“桩基施工措施”;没有钢结构的出现“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引用已废止的旧规范,而监理也签上了“同意此方案”的审批意见。
(2)审批程序颠倒。由于监理对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熟悉,有的施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尚不齐全,监理却已审查通过;有的监理工程师尚未审查,总监已经签认。
(3)监理审核超过时限。监理人员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缺乏时间观念。一份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往往长达一二个月。在审批过程中,有时仅为一些细节问题多次退回修改,以致影响开工报审。
2.3 防治及监控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突出指导性、实用性,要有符合本工程实际的针对性措施。应严格遵守新旧施工规范的有效执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程,均应执行新规范。要及时掌握续后规范修订信息,如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对混凝土标养温湿度要求有所提
高;钢筋焊接及验收从2003年5月1日起应执行新的行业标准JGJ18-2003;等等。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监理规范执行,坚持先施工企业内部审后监理才审、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后总监才签认的原则
(3)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时限。笔者建议一般工程不宜超过7~10天。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掌握好原则,只要主要内容完整、内部审批符合规定,就应审查通过。对一些不足之处或具体细节问题,可通过编报补充材料解决,以确保审核时限要求。
3、建筑桩基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3.1 法规依据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在软弱地基中被广泛采用。严格控制桩位偏差和确保桩顶与承台良好连接,是桩基施工质量的关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8.5.2条规定,柱顶嵌入承台长度不宜小于5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把预制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列入主控项目,对桩基质量验收具有否决权。
3.2 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两种桩顶标高混淆。近年来,笔者调查了上海市区数十个预制方桩桩基施工监理情况,发现普遍存在桩顶标高偏低,致使桩顶嵌入承台长度不足,削弱了桩基承载能力,其严重程度堪称“质量通病”或“顽症”并不过分。究其原因,主要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施工图中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欠详,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把桩顶结构标高视为沉桩施工中的桩顶标高。
(2)破桩方案不周,技术交底不清。施工单位 *** 作人员破桩时未预留嵌入承台高度,而误将桩顶全部凿除。有的破桩方法不妥,如用大锤夯击,造成桩顶破碎无法嵌入承台。
(3)桩位偏差不按规范要求作全数检查,超偏桩号不经设计、监理认可的方案处理。无处理过程的隐蔽验收记录。
3.3 防治及监控措施
(1)桩基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中桩顶标高,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人员纠正。沉桩施工的桩顶标高,应在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的结构标高基础上,再提高150 mm,主要考虑将被凿除的桩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及锚筋焊接长度。
(2)编制桩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把沉桩桩顶标高和破桩预留高度列为控制要点。沉桩施工中,桩顶标高宜高勿低,因为桩顶偏高可通过破桩解决,而偏低处理比较麻烦。破桩前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破桩中严禁用大锤夯击,以免桩顶破碎。
(3)桩基开挖时,监理人员应做好巡视检查,并认真审核桩位竣工图,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桩位偏差允许值的桩号,如有,则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补强处理方案应经监理、设计认可。处理和隐蔽验收过程应封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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