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第1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查的基本程序

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后备案。

4.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初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1、全面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GB/T50502-2009《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3.0.4条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施工管理计划等。

2、可 *** 作性。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如流水段是否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的划分、施工顺序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劳动力配置是否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按施工阶段分别绘制、是否根据施工地点实际气候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季节施工措施、各项交叉作业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等。

3、针对性。施工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是否针对工程特点,如深基坑、大体积混凝土、高标号砼、预应力张拉、转换层、高大模板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序)等施工应作出重点说明。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等是否得当。

4、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杜绝采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5、自主性。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监理工程师应着重从“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控制四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

1、质量控制方面的审查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组织结构是否健全。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同《建

设监理规范》中关于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以及工序报验制度相结合。

(3)质量管理计划审查重点应为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顺序、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的选择、工程施工的流水组织等。质量管理计划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构配件、机具的要求和检验,主要的施工工艺、主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夏季、冬季和雨季施工的措施,关键过程、特殊过程、重点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环境以及劳动力和资金的保障措施等。

(4)施工顺序应符合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设备,先主体后围护的基本规律。施工顺序是按照单位工程工期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建筑结构的特点和劳动力、材料、机械供应等具体情况确定的。施工顺序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要与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相协调,满足质量、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的要求。

(5)施工方法应着重审查影响整个单位工程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对于工程量大、重要地位、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对本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分部工程要进行详细审查。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应作出重点说明。对开发和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应通过必要的试验或论证并制定计划。

(6)施工机械的选择是施工方法选择的中心环节。审查主导工程的机械和相关设备,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和工程特点,选择最适宜的类型和型号,既满足施工的要求,又要经济合理充分发挥施工机械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

2、进度控制方面的审查内容

(1)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中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承包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供应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够能力实现资源配置计划的供应;总包、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项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合理,专业分工开、竣工与计划衔接是否明确合理,对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和甲供设备、材料等在施工进度计划中安排得是否明确合理。

(2)施工进度计划应用网络图,网络计划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网络计划技术》GB/T13400.1~3及行业标准《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121的要求编制。目前最好要求为时标网络计划并将关键线路进行注明,它既具有网络计划的优点,又具有横道计划直观易懂的优点,它将网络计划的时间参数直观地表达出来了,网络计划控制建设工程进度,可以弥补横道图的不足,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关于工期的索赔有很好的判断。

(3)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建设单位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在施工单位没有违反施工承包合同关于工期要求的情况下,监理机构最好不要强制干预承包单位的各工序进度计划的安排。

施工进度计划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后,即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它是以后处理承包单位的工期延期或费用索赔的一个重要依据。

3、造价控制方面的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工程造价有着密切的关系。施工组织设计基本的内容中有关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的确定更为重要,如:施工机械的选择、水平运输方法的选择、土方的施工方法及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选择等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变化。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业主使用要求及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是控制投资和降低工程项目造价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是监理造价控制工作的需要,当期很多业主要求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审计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对于很多结算纠纷也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审计依据之一。作为项目监理单位,首先应坚决杜绝无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开工其次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注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大马拉小车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引起工程结算中的纠纷最后,在项目的施工中,要对施工组织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保证项目的施工过程有序,防止施工组织设计流于形式,真正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虽然现在建筑行业已经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是各地方制定的概预算定额在造价控制、材料和劳动力消耗等方面仍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监理机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高度重视,根据现阶段采用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基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湖北省、武汉市关于造价方面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注意。

4、安全管理方面的审查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现场的大部分死亡事故都是由于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安全技术知识、不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作业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才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GB/T50502-2009《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7.4 条款安全管理计划条规规定如下:

7.4.1 安全管理计划应按《安全管理计划体系规范》GB/T28001标准执行,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内编制。

7.4.2 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项目重要危险源,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2、建立有管理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责任;

3、根据项目特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资源配置;

4、建立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针对项目重要安全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和特殊工种的作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计划。

6、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编制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7、建立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并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如上所述,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查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审查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执行。在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后,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严格检查、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一定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尽职尽责.发挥一个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应有的作用。

那么我们监理人员如何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项目监理部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检查以下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这样可以么?

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是什么意思?

程序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问题。

实体性问题是关于对实体权利的判决问题。

比如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简单来说,程序法是规定处理程序的,实体法规定处理结果的。

如何区分法律中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您好,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为实体性权利

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为什么要制定并遵守法律程序?作为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决定的法律实施过程、步骤和程式,法律程序难道不就等于一系列的办事“手续”吗?例如,有人刚刚购置了一部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 *** 作程序;有人要举行一场婚礼,需要事先确定各项喜庆“程序”;有人要去打高尔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复杂的运动“程序”……显然,制定并遵守这些带有技术性的“程序”,可以确保机器 *** 作得更加顺利,使事情进行得更加有条不紊,也可以取得竞赛的最后胜利。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互冲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取舍?我们认为,应当秉持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理由如下:第一,遵守正当程序,虽然可能放纵犯罪,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冤狱的发生;而为了发现实体真实而不顾正当程序,虽然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实现具体正义,但更有可能造成冤狱的发生。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论法律》)放纵犯罪与制造冤狱相比,显然后者对司法权威的打击大的多。第二,遵守正当程序可以防止公民基本人权遭到侵犯。刑事程序法被誉为被告人的权利法,正当性的刑事程序中满含着被告人的应受保护的权利,因此遵守正当程序,就是保护被告人应有的基本人权。而保护被告人的应有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实际上就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第三,遵守正当程序可以控制强大的公权力不被滥用。相对于弱小的个人来说,公权力永远都是强大的,一旦其被滥用,那么个人权利将难以残存。而且,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是造成社会不公的最大因素。由于一个个具体程序以及违......

为何要推行权利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指明晰每个单位、每个职位的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要公开行政权力,先得知道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厅长、市长到底有多少权力?处长、科长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

权力清单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尤为显著:

1,划定权力边界,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 *** 、法治社会是全体国人的共同愿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一直是党的努力方向,但是实践中由于权力的边界模糊不清,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各种潜规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屡禁不止。其中一些极端案例不仅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甚至还引发过规模不小的 *** ,直接威胁社会安全稳定。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力边界不清晰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因为所有市场主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冲动,权力边界不清,很容易引发 *** 与市场主体间、市场主体彼此间剧烈的利益冲突。而且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每个市场主体都渴望有足够的自主经营空间,权力边界不清意味着行政权力的无限权威,必然会遏制市场的创造活力和滋生各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以清单形式对各项权力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不仅对权力越界行为有了 *** 、制约、监督、查办、惩处的明确标准,能有效减少各种权力越界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也给包括市场行为在内的各种社会行为在边界之内和底线之上留下了足够活动空间,有利于公民遵纪守法和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2,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一个社会的行政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规范性。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是权责统一和互补而不重叠,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政务处理的程序化和法制化。当前我国 *** 各职能部门在权力配置上权责失衡、交叉重叠与分兵把守、间隙空虚并存,在权力运行上程序性、法制化程序不高,这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乱象丛生。乱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 内部工作协调的难度非常大,对那些需要提供无偿服务、不能罚款收费、吃力不讨好的事务,各职能部门彼此推诿扯皮踢皮球,“八部委管不好一头猪”“十部委管不好一个球”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二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特别突出,对那些能罚款收费、有利可图的事务,各职能部门一哄而上,谁都想多吃一块唐僧肉。权力清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可以对各职能部门和不同岗位的职权与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对政务流程进行合理的标准化,有助于构建权责统一、清晰具体、密切协同且无交叉的权责体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权力运行流程,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管住各种不作为和乱作为。

3,强化制度性授权,提高 *** 工作效率。授权是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研究领域。授权不稳定、不明确,是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的大忌。现代组织由于其规模大、涉及的业务范围广,而且处于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的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亟需对各个岗位进行十分明确而且稳定的制度性授权,以便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创造精神,从而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和应对环境变化的灵敏度。一些大型的跨国组织和发达国家 *** ,都在制度性授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且取得很好效果,我国一些优秀企业也在这方面颇有收获。然而我国 *** 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性授权严重缺乏,总体上是以粗放式的财政控制加权威影响为主,是基于编制的身份管控和基于权谋的人际关系的混合体。虽然有些地方对岗位职责也有明文规定,但是非常笼统,停留在原则性要求上,对实际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不强。行政部门一直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行政权力为什么是强制性的

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保障。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通常以如下形式表现出来: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是行政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制定规范既可以采取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制定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决议、决定等)的方式。发布命令、禁令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规范与命令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通常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后者通常一次性适用于特定的人或一次性适用于不特定的人。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计划经济时期,计划、规划手段在我国整个行政管理手段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计划、规划虽不再具有压倒一切的地位,但并不因此而完全取消。计划、规划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国 *** 每年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每若干年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如“五年计划”、“十年远景目标纲要”等),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在现代行政管理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市场体制下,行政机关运用计划、规划手段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旨在注重发挥企业、个人、组织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后者则是直接干预,以致扼杀了企业、个人、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广泛使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限制人们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如律师、医生、教师等)的最低资格条件;可以限制人们生产某一产品(如家电、食品、药品、菸草等)的最低质量标准;可以限制人们开办某一类企业或事业(如民航、旅游、出版、印刷、学校等)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许可制度还可以限制某一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防止某些商品的过量生产或过分竞争给国家、社会以及从业者利益的损害。行政许可制度除规定许可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外,通常还规定被许可人在其后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则和要求者,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税收和财政不仅是 *** 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是 *** 宏观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手段, *** 可以鼓励和促进一定地区、一定行业、一定领域、一定经济行为或一定产品的快速发展,也可以抑制或减缓其过热或过快发展,以保证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除此之外,税收和财政资助对于消除因社会分配不合理和其它各种原因造成的人们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保障社会公正,也具有重要意义。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调查统计、发布信息情报也是现代行政的得要手段。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和统计,可以了解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情况,如企业产品的质量情况、劳动生产安全情况、市场需求情况等。行政机关一方面根据调查统计所获得的信息情报制定管理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对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向社会直接公布有关信息情报,使企业生产者能根据有关信息情报正确安排自己的生产计划,改进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使消费者能根据有关信息情报选择购买优质的商品和取得优质的服务,以防止上当受骗。

此外,公布有关违法、违规及质次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信息情报,对于违法、违规的相应个人、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制裁。......

请问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是什么意思

是指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不仅包括司法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是调节这一互相衔接的法律实践过程的机制。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性权利、义务都已经被法典化,属于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畴,表现为法律规范,但它却是法律程序中的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程序,因为程序性权利义务已经形式化,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平面空间之中复制出在立体空间中进行的复杂过程。实体法,在今天看来,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财产、安全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参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知情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们建立 *** 或采用相应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据所在。前一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各种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后一方面的内容,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较而言,法律程序应当是人们为建立和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采取的实践步骤。因而,法律规范那些基本价值的实现是任何权宜之计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规范上的非议是再精巧的程序设计也无法弥补的。

为什么说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行为?

法律对实施行政复议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后,需要依法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执法提示:对行政复议一定要引起重视虽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在行政机关内部系统解决行政争议。但是,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还是一种“权利本位”价值,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种规定实际上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立法目的,同时,在《行政复议法》的体例设置上,也都体现了便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考虑。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这些都对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的是,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机关一审终审。被复议机关,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下级行政机关,较少地能够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而且对行政复议结果不能有任何异议,必须毫不怀疑地执行,不管这个结果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因为,行政行为毕竟是依据命令的行为。这种特点与行政诉讼有较大的不同,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能够参与诉讼,并能够与当事人当庭进行辩论,就是说,行政机关还能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质疑当事人的观点,论证自己的观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不像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只能被动地让行政复议机关来审查自己的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出了不利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行政机关还可以上诉,甚至还可能提请检察机关抗诉。就是说,对司法判决,行政机关还有救济的渠道。这也不像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只能被动地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司法权的程序性

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的程序性是非常明显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是程序性法律,其所系统地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无不体现出司法权行使的程序性及规范性的特点。为何司法权的行使必须要依程序规则来进行呢?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所决定的,既然司法机关及法官所司的对象是法律,那么,对规范性的法律之适用自然也应依规范性的程序来进行的。程序性也是司法权区别是于行政权、立法权的一大特征。虽然,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也有一套步骤、方式,但其程序的严格性及系统性程度远比不上司法权的严格性和系统性程度高,况且,立法权也没有一套程序性法律来确定其运作规则。行政权的程序性程度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的程序性程度来讲更低,且更不规范,因为,行政权很多时候是依政策、命令、决策来运作的,机动和灵活性是其突出的特点,因此,其程序性程度远不及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权的程序具有权威性,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在完成一个或几个法定程序之后,就对程序参与者各方产生一种法定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的变更或解除,不得改变其效力。司法权程序的权威性是由程序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程序既然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依法定程序行使的权力自然就会产生法定的权威性。程序决定司法权权威性的表现为:(一)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必须依法律规定的顺序、期限、主体、条件等来展开,如果违反这些要素则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则不能产生法定的效果及权威。(二)程序的独立性。是指程序的依法运作不应受到非程序性因素的干扰,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造成程序被任意的拖延、终止、终结或遭人为因素的破坏。程序的独立性与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一致的,司法权的独立性包含着实体独立和程序独立,依法或依独立程序审理案件所产生的结果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司法权运作的特点与规律。(三)程序的保障性。“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此话道出程序的权威与价值。程序的保障性是指程序对参与各方的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约束各方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各方都享有程序给予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处分自己的权利;各方都平等地接受义务的约束并及时履行义务,尊重对方的权利,等等。只有程序参与人平等地参与程序,平等地受到程序的保障,则他就能够尊重并接受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因为,“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所以,程序的保障性自然也就产生权威性。(四)程序的终局性。由于程序决定着结果,因此,一旦完成了一个或几个程序之后,结果就业已确定,不得改变。例如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案件经一、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故,不论是一个程序或是几个程序,都应当完整开展,如果未完成法定的程序,自然也就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与效力;同时,完成了所有的程序之后,程序就具有终局性,这种终局性是不可改变的。这样,其权威性就由终局性所决定。

权力需要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权力的特征

1.权力具有合法性:权利的存在是有前提的。(1)权力在实体上的内容由法律规定(2)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

2.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因此具有公益性

3.权力具有合法侵犯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4.由于目的的公益性,权力具有不可放弃的特征.

为什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

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完善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助于强化人权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第二、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角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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