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平等 ,参与 ,公开 ,时限 。
正当程序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当程序的正当,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 *** 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
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它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 *** 作”,如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出的秘密审判。上述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程序性价值形态应当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构成判断不同程序规则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嗯,很特别的问题,很好学呀。合法性好理解,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
中立性,也即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并且与事件无自身关联。
参与性,也即裁判者要熟知案情,不能别人办案,自己裁判。
公正性,就是裁判除合法外,还要合理,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正义观念。
时限性,就是时效性,不能无限拖延,或者故意无辜延长,及时解决纠纷。
中立性。
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
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扩展资料
在中国,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公开;听取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回避。在理论上,正当程序是法定程序的上位概念,法定程序只是得到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但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是先有“法定程序”的实定法,后有“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程序参与表现为信息获得与传递机会,即被告知和听取陈述意见的机会。
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的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可以体现对人的主体性与尊严的重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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