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如何验明正身

死刑犯如何验明正身,第1张

刑法中验明正身是在执行死刑前对罪犯检查,不是将要被处刑的人,防止冒名顶替。《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因此,应在执行死刑前对罪犯验明正身。

我国的刑法当中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死刑是属于最严重的一种,执行死刑是比较州樱复杂的,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当核对死刑犯的信息,并且执行死刑应当依据法律进行,关于死刑前验明正身是怎么做的,有什么规定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死刑的程序。

死刑前验明正身的规定:

死刑执行的过程:

(1) 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 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 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 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 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8)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和时间,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死刑采用q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凯迹燃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q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盯虚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市二中院将一批杀人犯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

死刑是依法剥夺公民生命权的刑罚处罚。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最严励的刑罚处罚。为了保障死刑命令的准确执行,避免张冠李戴,错杀无辜,在执行前,还要对死刑犯最后验明正身,但不需要进行DNA检验。

验明正身

所谓验纤行明正身,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最后还需要对被执行人拍照存档以备核查。

实际上验明正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而已,就现在的司法制度而言,到执行死刑的时候,前边对于被执行人的身份,不知道核对多少次了,不可能出错,当然了,验明正身的人员都是一审人员,御竖顷对于被执行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冒名顶替,基本是不可能的。

死刑犯被q毙的流程和审判的流程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抓到死刑犯,会调取死刑犯的户籍,在询问笔录中,以及把死刑犯的户籍上的照片,信息和他本人核对,并且签字。

第二:死刑犯关在看守所,逮捕后检察院也会询问死刑的真实名字和信息,核对是否和公安机关调取的一样。

第三:到了法院审判,死刑犯在法庭上也会被法官询问,他是否就是起诉书上指控的人,名字,身份z号码,住址等,全部核对清楚再审判。

第四:死刑判下来死刑,自动上诉,高院也会来看守所提审,与死刑犯碰面,询问死刑犯的身份z信息。

第五:一镇陆般死刑犯在看守所最少都要关二年,看守所的管教也会在死刑犯入看守所的时候核对他的信息,户籍,身份z号码这些。二年的时间,足够确认死刑犯的真实身份。

第六:最高院下达死刑执行令的时候,检察院,法院,公安,都会在现场,宣读死刑执行令,死刑执行令上有死刑犯的名字,身份z号码,户籍住址等,罪名,判决结果,让死刑犯确认,签字。

第七:签字后,带死刑犯去见家属,最后一次确认死刑犯的身份,家属确认。

第八:以上流程所有走完,死刑犯的身上根本不需要DNA,判决书,死刑执行令,死刑签字的执行令,告知书,执行都可以证明死刑犯就是死刑犯,如假包换,没有掉包。

第九:从看守所拉出去,q毙。

验明正身不可出错

尽管从拘捕判刑,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已多次核对过罪犯的身份。但最后时刻,还是要慎之又慎,避免音同字不同,错杀无辜。毕竟杀人不是割韭菜,脑袋掉了再也无法安上,犯下无法挽回的严重错误。

死刑犯身份核对无误后,罪犯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手印。依例会询问他们有无遗言、交待的后事,在执行前会见家属,与亲人告别。所有的法定程序走完,武警或法警会将死刑犯从看守所提出,押解刑场执行q决。应该说明的是,刑法颁布前,q毙死刑犯时会召开公判大会,会后游街示众,并张贴布告,让民众了解他们的恶行,宏扬正气,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一般而言,具体负责验明正身和宣读死刑命令的是一审法院的法官(承办人),负责监督的则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或刑罚监督科的工作人员,他们具体审理案件或参与庭审,对于死刑犯的基本信息和体貌特征了如指掌,根本不可能执行错人,所以验明正身无需做DNA鉴定。

验明正身的意思是验清楚确是其本人,而非冒名顶替者。

【引证解释】:查验交付执行死刑的罪犯是否确为该项判决的本人。

引:巴人《况锺的笔》:“他(况锺)的职责就是核对犯人和榜上名字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就算他验明正身了。”

【出处】:高阳《胡雪岩全传平步青云》下册:“只要‘验明正身’,不是冒充,他们陈档培知家族长来不来,倒也不生关系。”

【语法】:验明正身作谓语、定语;指打假。

【示例】:王朔《玩儿的就是心跳》:“先验明正身然后大伙儿一起找。”

“验明正身”的过程:

“验明正身”行消的过程其实就是“确定被执行人确系当事人、防止执行有误”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不涉及DNA鉴定,一般只通过查问、比对的方式予以确认。

在所有刑罚中,“死刑立即执行”无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对被执行人进行生命上的剥夺,也正是因中散为如此,无论是死刑的判决、复核、执行令的签发,还是执行前的“验明正身”,都是非常严谨和审慎的。

“验明正身”的程序正是发生在交付执行前,这个过程的参与方包括被执行人、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组成的执行组,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员在其中充当临场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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