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程序
1、路政执法人员路上巡逻程序:
路上有无障碍物或汽车掉物等→路产的完整,有无被盗等现象→有无行人、牲畜在铁丝网内→汽车有无损坏路产后逃跑现象→铁丝网、隔离栅有无被损坏→建筑控制区内有无违章建筑、广告牌及埋设管线等→桥下、铁丝网内有无种植庄稼等现象→观察公路路产的变化,预防事故发生
2、路产设施损坏维修程序:
路政执法人员记录→报内业管理员→内业管理员填写维修单→送养护处→养护处修复后电话通知内业管理员→内业管理员通知当班路政员到现场复核→在维修单上签名→维修单交内业管理员保存
3、损坏轻微路产的处理程序:
路产被损坏后→摆好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现场勘查并询问当事人,并做好笔录→拍照取证→制作法律文书→司机签名→通知司机到指定的地点交款→交内业管理员整理归档
4、路上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后→摆好交通安全设施→观察及了解有无人员伤亡→如无人员伤亡且路产损坏不严重→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并做好笔录→进行拍照取证→通知司机到指定的地点交款→交内业管理员进行整理归档
5、路上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赶达事故现场→摆好交通安全设施→观察及了解有无人员伤亡→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打120及报警,并通知部门领导(如有需要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好现场交通秩序,避免连环事故发生→协助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情→在交警处理的同时路政员勘查路产的损坏情况并做好笔录→如有当事人则询问当事人(笔录)→拍照取证→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名→交交警部门处理
6、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道路无法正常通车的处理程序:
赶达现场→摆好交通安全设施→观察及了解有无人员伤亡→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打120及报警,并通知大队和部门主管领导(大队主管领导立即组织留守人员和通知能达养护处做好应急措施)→当班人员维护好现场的秩序,避免连环事故发生→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如无法在短时间内保证通车时,公司领导(含部门和大队领导)与交警部门联系立即指示往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中央分隔带缺口进行疏通车流→同时路政员和养护处立即摆好交通安全设施→路政员做好车辆的指挥→事故处理的同时当值路政员做好勘查路产损坏情况,并做好笔录→如有当事人则询问当事人(笔录)→拍照取证→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名→交交警部门处理
7、路产盗窃案件的处理程序
路政巡查员发现路产被盗→做好现场勘察(观察偷盗者是否在现场,如在现场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抓住偷盗者)并及时报警→现场拍照,并做好记录→把盗窃情况报告大队领导和通知所属路段专案人员,专案人员必要的情况下赶到现场→路政巡查员把被盗材料交给专案人员→陪同专案人员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进行报案(必要时报当地派出所)→向公安部门索要报案回执→同时向保险公司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专案人员把材料上交内业管理员处进行处理→内业管理员准备有关保险材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时由专案人员负责陪同→专案人员案发后每隔十天与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进行联系跟踪→案件终结
注:由各组组长为专案人员,请各组落实好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及分流预案
1、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辖区路政队队长亲临现场指挥,与交警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围封,对局部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对现场进行勘查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预计封闭道路时间上报路政大队及监控中心。
2、大队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迅速做出分析,确定分流方案,通知监控中心、收费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3、由监控中心、收费管理部通知相关分流收费站打开所有出口车道,收费员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准备疏导分流车辆。
4、其他路政队迅速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做好增援准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辖区交警大队协助分流。
5、通知相关交警大队加强对各段分流车辆进入国、省道干线公路道口的交通指挥,避免连接线与国、省干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而阻碍分流。
6、监控中心、收费管理部各收费站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各就各位,加强联动,杜绝空岗。
7、必要时,相关收费站按要求控制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数量,控制车流密度。
8、对特殊路段必要时可采取封闭一条车道,强行限制车速及超车。
(三)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重、特大交通事故是指路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破坏性严重,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特别是发生交通严重堵塞的现象,以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路政大队必须协调好与交警及医护人员的关系,发生事故时能够做到及时联系,加
强联动。
在处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时遵守的原则:
1、准备充分,快速反应,及时出动的原则。
路政车在平时必须做到车况良好,勘查用具、药箱装备齐全,各种笔录完备,做到随时可以出动。
2、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司乘人员财产至上的原则。
路政人员必须以维护司乘人员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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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3、统一指挥,及时上报的原则。队长必须到现场指挥,大队长可视情况进行摇控指挥或亲临现场指挥。
4、现场管理有序,保障畅通的原则。
5、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原则。
路政值班室接到重大或特大事故报案后,路政队长和执勤人员必须2分钟内出警30分钟内赶到现场,队长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领导及监控中心汇报该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1)如果事故现场没有完全堵塞,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则由队长负责指挥,安排摆放好交通安全标志,示意车辆慢速驶过事故现场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并组织好抢救伤员,将滞留人员撤离危险区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2)如果事故现场需区段性封闭半幅路面的,为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必须对车流进行引流。此类事故大队长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地点确定分流方案,由路政队和交警部门配合在指定收费站互通进行分流。分流的实施由大队长负责安排与交警部门及收费站联系,队长起协助指挥作用。
(3)如果事故现场需要封闭全幅路面的,除队长、大队长外,管理处领导也要到现场指挥调度,由管理处领导决定是否全段封路或采取分流措施。
(4)分流地点的选定一般选取来车方向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收费站,但还要考虑其它因素,诸如该收费站有多少出口,哪些出口可以启用,能否承担引流车流量的压力该收费站的出口是否与国道相连,离国道较远,超重车是否可以通过引出线是否有危桥等。
(四)打击肇事逃逸车辆预案
1、各路政队在巡查时发现有肇事逃逸案件,首先上报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通知全线各收费站协助检查肇事车辆,收费站发现情况后,由收费站现场人员根据情况指定肇事车辆在适当地点停放,防止发生再次逃逸,并立即上报监控中心及通知辖区路政队处理。路政队根据情况是否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协办。
2、各收费站在正常收费过程中发现车头、车身有明显擦痕、破损的车辆及爆胎轮毂压坏路面的,有责任详细了解车辆破损原因,并立即上报监控中心及通知辖区路政队,在路政队未赶到前,设法将肇事嫌疑车滞留,并指定在适当地点停放。
3、各部门、基层单位在路上行驶时发现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时,应及时上报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通知辖区路政队进行处理,并通知各收费站配合拦截。
4、打击肇事逃逸车辆是全公司所属单位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要求各收费站(收费员、交安)做好车况异常车辆的登记,特别是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遇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监控中心及通知辖区路政队进行处理。
5、建立对逃逸案件破、结案有功人员奖励机制,根据公司奖励办法按所提供线索的价值分等级按比例实施奖励。
6、各路政队加强与辖区交警大队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对于交警提供线索及协助抓捕逃逸车辆的按上述奖励方法实施。
7、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放行肇事车辆的,公司将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五)雾天交通管理应急预案
1、交警部门应急措施
辖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到浓雾信息后,立即通知当地交通服务台播放高速公路出现浓雾的信息,提示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司机注意行车安全并迅速赶到雾区路段疏导交通、维持秩序采用扩音器喊话方式提示过住司机注意安全,紧急情况下,采用交警巡逻车带队强行控制车速的办法,将车辆带出雾区在收费站入口加强检查灯光不全、性能差的车辆,以减少追尾等事故的发生通知拯救队进入一级紧急状态,做好突发事件拯救的准备工作。
2、收费站应急措施
在雾区收费站入口车道增设“前方雾区,减速慢行,保持车距”的警示牌,并开启收费站广场雾灯。沿线各收费站入口车道收费员口头告知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的司机雾区范围,并提醒司机安全行车。
3、路政队应急措施
路政队接到浓雾信息后执勤组迅速携带“前方雾区,减速慢行”标志牌及限速牌,摆放在雾区两端前两公里处,并加大巡逻密度,开启示警灯,采用扩音器喊话方式提示过住司机注意安全,备勤组立刻进入一级紧急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
4、雾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路政部门应加强联动,各负其责,共同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并快速处理,避免连续事故的发生。
5、如能见度无法保障行车安全,将由交警大队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部门协商暂时关闭高速公路入口车道。
(六)恶劣天气及特殊情况下交通管理制度
1、恶劣天气是指在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出现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必须采取特别交通管制措施的气象情况,具体包括:大到暴雨(降雨量大于25毫米/日或能见度低于100米)、大雾(能见度低于100米)、大风(风速大于15米/秒,相当于中心风力8级)及冰雪、冰雹等气象情况。特殊情况是指: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群体性阻路事件、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和因自然灾害造成路桥坍塌以及道路施工造成不具备行车条件或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等情况。
2、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符合国家标准(gb4785-84)的雾灯,未按国家标准装置雾灯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高速公路。
3、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遇有低能见度的气象情况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必须开启防眩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2)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必须开启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间断放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1)降雨量大于25毫米/日小于50毫米/日
(2)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
(3)风速小于28米/秒大于15米/秒
(4)部分路面出现结冰、积雪现象
(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和自然灾害或道路施工造成部分路面不具备行车条件
(6)进入以下管制区域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遇低能见度情况时,车辆还必须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局部或整条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
(1)降雨量大于50毫米/日
(2)能见度小于50米
(3)风速大于28米/秒(相当于中心风力10级)
(4)所有行车道路面出现结冰、积雪现象
(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和自然灾害或道路施工造成不具备行车条件
(6)发生群体性阻路事件。
6、实施局部或整条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及时关闭管制区的各互通入口,除执行任务的警车和需进入现场救援的专用车辆(包括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拯救车)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此时已进入管制区域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指挥引导分流车辆驶离管制区。遇低能见度情况,车辆必须按规定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时速一般不超过20公里。
7、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气象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天气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恶劣天气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反馈,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及变化趋势。通过气象资料、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和路面巡逻等方式及时掌握和发现暴雨、台风、大雾、冰雪、冰雹等气象情况及特殊情况的发生,果断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局部或全部封闭高速公路。
8、省、市公安机关应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在恶劣天气及特殊情况下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交通管制预案,下达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协调指挥交通管制工作,上报有关情况,向公众发布有关消息。省领导小组设在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领导小组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9、高速公路需实行交通管制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实施。涉及跨市交通管制的,由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级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并通报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部门和相邻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沿线公安机关普通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时,领导小组必须派员上路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指挥协调工作。
10、确需关闭整条高速公路时,由省领导小组会同该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11、对突如其来的恶劣天气造成不具备行车条件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边上报情况,防止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12、对发生群体性阻路事件和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需即时实行局部或整条封路措施的,各市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13、交通管制区相邻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普通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高速公路管制后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可视情况指挥调动近邻地区警力紧急支援。
14、发生群体性阻路事件和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需实行交通管制措施时,沿线公路机关诸警种要本着协同作战的原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各司其责。
15、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制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和实施时间通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以取得共识,互相配合。
16、交通管制工作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参与交通管制实施工作的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交通管制所需器材、工具、标志设施等准备工作,保证各种装备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17、因恶劣天气及特殊情况下引发的交通事故,对因果关系明确的一般、轻微事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迅速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多车连环相撞事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快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对参与指挥、紧急救援的车辆,应提供紧急通道,保证及时到达现场。
18、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后,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要密切注意天气和路面变化情况,在降雨量小于25毫米/日、能见度达到100米以上,大风减弱(风速低于15米/秒)、冰雪冰雹铲除、事故或案件现场撤除具备通行能力时,应立即解除或变更交通管制措施,恢复交通,不得拖延管制时间。
19、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会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交通管制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各市交通管制预案须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的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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