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建立一般秘密准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低估资产价值:
(1) 利用税法和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低估资产价值。
( 2) 不反映某些特定资产的价值。
( 3) 资产的价值增值。
2. 高估负债价值。
主要是指高估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或有负债的价值,如产品质量保证金、诉讼赔偿费等。由于"预计负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①都存在对负债价值的估计,因此,当负债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支付的履约金额时,就会高估负债价值,形成秘密准备金。
我们对会计的秘密准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是会计的秘密准备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第二是秘密准备不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产生秘密准备金的方法有两个: 一是低估资产价值二是高估负债价值。对于第一种方法, 由于资产的价值被低估, 从而相应地加大了企业的费用或损失,减少了当期的利润, 最终, 减少了业主权益。但企业仍然控制着该项被低估价值的资产, 实际拥有着该项资产带来的收益, 因而具有了一项能应付未来风险(如资产跌价) 的"准备"。(金额、项目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对于第二种方法, 负债的高估将相应地增加当期费用或损失, 同样减少当期利润和期末业主权益, 这样,就将一部分业主权益"藏入"了负债之中, 从而形成"准备"。 其特点是不改变资产负债表总额, 只不过是将一部分本应属于业主权益的金额"藏匿"到了负债之中。(金额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但隐藏在负责中,无单独项目)
秘密准备金的"释放"将直接形成企业利润, 如果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则释放的秘密准备金应等于增加的业主权益, 因此, 秘密准备金在性质上应属于业主权益。只要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价值低于了当时的"公允价值", 只要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负债其价值高于了当时的"履约金额"(也是一种公允价值) , 就形成秘密准备金。从这一意义上说, 无论是德国还是我国或其他国家, 只要坚持历史成本原则, 只要存在价值估计(包括负债) , 都有可能存在秘密准备金。
秘密准备是指这样的一种准备:企业为隐瞒利润等目的,滥用会计估计,违规计提资产准备项目,从而使当期损益被低估。计提秘密准备,造成企业会计报表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背叛了会计公允性原则和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极有可能使企业的会计报表从根本上不可信。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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